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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检刑诉〔2022〕427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5-12   阅读:

案件概述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22〕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静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12日至6月20日期间,被告人柯某某以出租为名,将其父亲所有的、不允许其出租的位于东台市某某房屋,通过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骗取被害人丁某、戴某、陈某人民币合计1065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1年6月12日,被告人柯某某以出租房屋为名,通过某某房产中介与丁某签订租期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骗取丁某人民币42100元。

2.2021年6月16日,被告人柯某某以出租房屋为名,通过某某房产中介与戴某某签订租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骗取戴某某人民币22500元。

3.2021年6月20日,被告人柯某某以出租房屋为名,通过某某房产中介与陈某签订租期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骗取陈某人民币419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柯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全部赃款,取得三名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杨某某、吕某等人的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交易明细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柯某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坦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已退出全部赃款,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柯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已羁押的37日,即自2022年9月9日起至2023年1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志斌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丁歆

书记员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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