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22〕Z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艳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朋友圈发广告的形式,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驾驶证,骗取他人财物。2020年10月以来,潘某等十余人因此受骗,截至案发,王某某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合计66120元,立案前归还计40400元。2021年5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经讯问,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所骗钱款现已全部归还,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2年3月末至6月中旬期间,以男扮女的方式,以与被害人姚某谈恋爱为手段,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骗取姚某合计23190.5元,以上钱款均被其挥霍。2021年6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经询问,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朋友圈发广告,谎称能够办理驾驶证等,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骗取潘某等十二人合计66120元,立案前退赔40400元。2021年5月2日王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所骗钱款现已全部退还,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2022年3月末至6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冒充女性通过微信与被害人姚某谈恋爱,多次以过情人节、看病、购物为由,合计骗取姚某23190.5元,被其挥霍。2021年6月17日王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破案经过、户籍及前科劣迹证明、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办案情况说明、谅解书、提取笔录、微信支付明细表、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尿样毒品检测;2.证人李某1、王某1的证言;3.被害人姚某、潘某、邱某、李某2、王某2、郭某、李某3、陈某、王某3、贾某、杨某、袁某、马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讯问光盘。王某某诈骗总数额89310.5,立案前退还40400元,其诈骗犯罪数额为48910.5元。庭审中王某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冒充女性谈恋爱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大部分赃款已退还,取得多数被害人的谅解,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26日起至2024年9月16日止。先行羁押33日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2日折抵6日已扣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被害人姚某人民币23190.5元。
审判人员
审判长冯超
人民陪审员韩蕾
人民陪审员张洪志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慈中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