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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上检刑诉〔2022〕105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5-13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市上检刑诉〔2022〕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光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苏某谎称认识教练,以能够帮助被害人覃某1运作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为由,先后以收取学费、考试费、“走关系”费等名义骗取覃某1共计人民币71989元。苏某收取上述费用后,并未帮助覃某1在驾校报名也未办理驾驶证,而是用于个人消费开支。2022年5月9日,苏某被公×机关抓获归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搜查、提取、辨认等笔录及相关照片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苏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某谎称认识教练,以能够帮助被害人覃某1运作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为由,在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期间先后以收取学费、考试费、“走关系”费等名义骗取覃某1的钱款共计71989元。苏某骗取上述费用后,并未帮助覃某1在驾校报名也未办理驾驶证,而是用于个人消费开支。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开户信息查询结果、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证人石某、苏某、童某、覃某2的证言,被害人覃某1的陈述,被告人苏某的供述,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及封存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微信信息及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转账电子凭证截图,提取笔录、提取清单、提取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苏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责令被告人苏某退赔被害人覃某1的经济损失719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陆孟珍

人民陪审员李武飞

人民陪审员韦佳林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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