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1)新刑初字第13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1-06-16
合 议 庭 : 姬富有张毅张文革
审理程序: 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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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1犯强奸罪,于201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延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郑某1将被害人李**约出,用车将其带至本市新城区,期间,郑某1多次向李表示谈朋友的想法遭到拒绝,至早上8时许,郑某1以教李开车为由,继续对李进行纠缠,并将车停在新城区纬六路西侧北一空地,在车内将李强奸。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被害人伤情照片、勘验检查笔录、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1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强奸罪,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郑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的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郑某1将被害人李**约出,用车将其带至本市新城区,期间,郑某1多次向李表示谈朋友的想法遭到拒绝,至早上8时许,郑某1以教李开车为由,继续对李进行纠缠,并将车停在新城区纬六路西侧北一空地,在车内将李强奸。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郑某1供述:大约一周前,我在网上认识了同村的女孩李xx,我们年龄差不多,也能在网上聊得来。后来我在网上得知她2011年1月23日过生日,我于当晚11点多第一次把李xx约出来,在新城区和谐路一个停业的美容店请李xx喝啤酒,吃零食。1月24日凌晨二点多,李xx回家了,凌晨三点多我又给李xx打电话,叫她出来,她说她不想出来,我说不出来我去她家叫她,她思考一会儿就答应出来了。后来我开车在郑营小学西边接住李xx,我们开车在新城区附近转悠,我们还在车上闲聊了半天,她还到经五路海纳网吧买了两瓶饮料,我们还开玩笑说去鲁山画眉谷,不过走一截又回来了,当时有五点多,天还没有亮,我吓唬李xx说路边的影子有点像人,她也吓我。我之间一直要求想和李xx谈对象,她一直说要考虑考虑,早上快七点时,我说教李xx学开车,然后我们在经六路北头伟太北边新修的大路上学开车,开了三四十分钟,我还是一直要求要和李xx谈对象李xx一直不同意,一会儿说考虑,一会儿说有对象,一会儿又说捣我,李xx把车开到东头,又开到西头,车熄了,我就用右手顺势拉住李xx的手,左手揽住她的肩膀,问她考虑的如何,李xx开门下车要走,我拉住她手不让她走,她说:你不要这样。我松手了,她才把车门关上,我让她往西边开,我又继续教她开车,后来停车了,我又搂她,用手摸她大腿,她用手推开我,说:你先别这样。我手没有停下,她就让我和他换了座位,我开车往东边走。走到东边一个斜坡,当时已经是上午八点多了,我停下车,我把座位放倒,我翻到后座,我把她的座也放倒,让她也到后座,她就往后座翻,差一点摔倒,我拉住她把她拉到后排座上,刚开始我什么都没说,后来我身子往她身上挪挪,我右手拉住她的手,左手揽住她的肩膀,问她如何考虑,她说不行,时间太短。然后我用右手摸她大腿和肚子,她就挣扎着求我不要这样子,我没有停手一直摸她,她一直挣扎,我就用右手掐住她脖子,她害怕了说身上有二百块钱给我,我说不要,李xx求我说一个村的,不要这样,我不停,她就叫喊不要。然后我就使劲掐他脖子问她叫不叫,她就没再喊,就开始哭,我就叫她自己脱衣服,她哭着先把鞋脱了,后来又脱裤子,裤子和内裤是一起脱的,我把脱掉的裤子扔车后面了,然后我帮她脱上衣,她的内衣也脱了,浑身只剩一双袜子。然后我就把自己的衣服也脱了,我让李xx仰躺在第二排座上,我趴在她身上,把阴茎插到她阴道内,她不让我射她体内,我让她给我吹(阴茎),她说不会她不肯。过了四五分钟,我射精了,我射在他身上和车座上了,我给李xx布和纸让她擦,然后我让她穿衣服,她边穿衣服边哭,后来我送她回家,给她买避孕药她不要,我就把她送到郑营菜市场路口东边她下车了,然后我开车就回家了。我就掐她脖子了,不过我掐后看看没有外伤,别的地方我没有见受伤。
2、被害人李xx陈述:2011年1月24日凌晨三、四点的时候,郑某1给我打电话说叫我出来说几句话,我说我已经睡觉了,他说我要是不出来就到我家来,后来我说出去他就开着车到我家那接住了我。然后他说拉着我在郑营村转一转再回去,他就拉着我在路上转,具体路我都不太清楚,我就记得当时到了经五路那的网吧,郑某1让我给他买水,我因为太冷当时也不愿意下去买水,后来郑某1很说这认识他的人太多了,我就下去买水了,他说喝何其正,我去网吧(名字叫什么我不知道)买了两瓶果粒橙。后来在车上郑某1说去画眉谷吧,我开玩笑说中,郑某1就说我这人就好上劲,那咱就去。我说不去,但是他还是拉着我往鲁山方向走,路上边走边说话,我说瞌睡回家睡觉,他不让,他说他也可瞌睡,后来我们开着车走会,然后停在路边歇会儿,我就把车座放平躺下歇会,他坐在驾驶座上。一直到早上七点四十多,他开车拉我回来,一直走到新城区新修的那条大路上,郑某1说教我开车,还说半个小时就教会我,然后他就教我在那条路上开车。在开车过程中,他说教会我开车有什么报酬,我说我请他吃饭,他说不行,想抱抱或亲亲,我不让,我跟他说我不是那种人。后来他问我有没有男朋友,我说有,他问我是干什么的,我没告诉他,郑某1说你们又没有结婚,我骗他说结了婚了,然后他又问咋不要孩子,我说想做丁克一族,后来他听出来我骗他了,说我忽悠他,然后我跟他说对不起。后来他说再开车转一圈,我说好。在这过程中,他一直对我动手动脚,我一直反抗。大概到上午九点多吧,我把车停在新城区北边新修的路边,他说在车上说说话,我说就这样坐着说吧,他不愿意然后翻过驾驶座坐到第二排座上,然后让我也过去,我说下车后再上车,这样过不去,他说不行,不相信我,他都可以翻过去,让我也过去,还说我要是不过去就把我操过去。然后他就把我拉到第二排座上。他就开始对我动手动脚,我一直哭着说不要这样对我,看在咱们是一个村上的,我有什么地方对不起你,我给你道歉,我身上有二百多块钱,我可以都给你。他说谁稀罕你的钱。然后他就脱我衣服,我不让,他就说你要是不脱我就把你的衣服撕烂,然后让你光着下去,还不让我哭。他还掐我的脖子让我脱衣服,还骂我。他让我自己脱,不脱撕烂我的衣服把我扔下去。我还问他上衣可不可以不脱,他说不行,就又掐我脖子,还准备撕烂我的衣服。我当时一直在叫,他说你随便叫。后来我没办法就脱自己裤子,脱了一半他就把我裤子拽掉,我又哀求他上衣能不能不脱,他说不行,他要强行撕我上衣,我只好把上衣也脱了,他把我胸罩解掉,然后他也把自己衣服脱光,只剩袜子了,然后他把第二排车座放平,他逼我面朝上躺下,他趴在我身上,阴茎插进我的身体,他叫我叫,我说不会,还让我给他吹(阴茎),我说不会,我不让他射我体内,他说好,过了一会儿,我感觉他射我体内了,他就起来穿他的衣服,我也自己穿衣服。他穿完衣服开着车要送我回家,我一直在哭,他不让我哭,威胁我说再哭不让你下车,他还问我:你有药没有?我说没有,他说他朋友开药店,给我弄药,我说你先走,把我放路边就行。他还是继续开车走,让我清理后车座上遗留的液体。他给我一张餐巾纸,我擦完后下车时扔了。他还威胁我说以后要我和他保持联系,我哀求不要他打扰我,他说我不和他联系他半个月就找到我家去。后来我就下车了,下车后郑某1还给我打电话问我到家没有,我下车后给我男朋友张**打电话说让他来接我,他接住我后,我一直哭,他反复问我怎么了,我才告诉他我被强奸了。张**给我家人打电话,我家人知道后就带我来报警了。他和我发生关系的时候射精了,当时他还给我一张餐巾纸让我把车座上留下的精液擦了。发生关系时没有使用避孕套之类的工具我感觉他把精液射在了我的体内。我一直在求他让他看在我们是同一村的份上放了我,他说不行。我一直喊,他说你随便叫。他掐我的脖子,不让我哭,还说要我把衣服脱光,不然撕烂我的衣服把我扔下去。郑某1和我发生关系后我没有擦拭过,我内裤上带的有护垫。郑某1当时掐我的脖子,我脖子可疼,脖子两边有点红印。我一直不让他和我发生关系,还一直求他放过我,他就用手掐我的脖子,我当时很害怕,还叫喊着,他还威胁我说你随便喊。那条路上当时没有人。我以前有过性经历,郑某1,男,家是郑营村的,短发,身高不很清楚,胖胖的,20岁左右。皮肤有点黑。他的手机号码是:152xxxxxxxx。QQ号码是:250xxxxx。他当时穿的是一件有点发红的皮质夹克,黑色薄毛衣,其他的我想不起来了。我是在网上认识郑某1的,因为我们是一个村的,在网上聊天就认识了然后留了电话。刚认识三四天。郑某1半夜叫我出去他说找我有话说,我不出去他就要到我家找我。
3、证人张**证言证实案发当天被害人李xx向其告知被强奸的经过与被害人陈述相一致。。
4、证人葛**证言证实案发当天被害人李xx向其告知被强奸的经过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与被害人陈述相一致。
另有被告人户籍证明、伤情照片、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顶山市公安局公(刑)鉴(DNA)字(2011)017号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一份、指认现场照片、短信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1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1犯强奸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的事实供认不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29日起至2015年1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文革
审判员张毅
审判员姬富有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