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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武检刑诉[2022]88号诈骗罪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5-15   阅读:

案件概述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武检刑诉[202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代卓男、检察官助理徐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被害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至同年9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带被害人杨某某看病的机会,以杨某某需进行手术、购买手术用具、血浆为由骗取杨某某丈夫吴某某44400元。后以杨某某得白血病要吃药为由,骗取吴某某转账39463元,共计骗取吴某某83863元。杨某某系杨某某的侄女。

2021年9月28日,被害人杨某某发现被骗后在家中喝外用药酒自杀未遂。

2022年2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微信转账记录、病历资料、情况说明、审听记录等书证;2.证人吴某1、杨某1、田某1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杨某某骗取病人的财物,导致被害人自杀未遂,酌情从重处罚。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2日起至2025年8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赔被害人吴某某、杨某某838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方明

审判员李林妍

人民陪审员应永秀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胡陶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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