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2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决犯诈骗罪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冯小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决及其指定辩护人沈天敏、翻译人员许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份,被告人韦某决伙同越南国籍女子阿连、阿HANG(两人均在逃)合谋以婚恋的形式实施诈骗。韦某决通过阿连介绍,以嫁给被害人陈某的儿子黄某为由收取陈某礼金38000元人民币,阿连收取2000元人民币媒人介绍费。韦某决收到礼金后分得20000元人民币。案发后,韦某决的家属对被害人赔偿13000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决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0000元,其个人分得人民币2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决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韦某决的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韦某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韦某决的指定辩护人沈天敏的辩护意见是:一、对本案起诉指控韦某决涉嫌诈骗罪的基本事实及罪名定性不持异议,而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某决事前仅与阿连合谋诈骗被害人陈某礼金38000元,同案人阿连收取的媒人介绍费2000元与被告人无关,被告人韦某决无从获得分成,故被告人韦某决涉及共同犯罪的金额应为38000元。二、被告人韦某决具备以下法定从轻、减轻、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韦某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2、被告人韦某决在归案后,其家属已主动帮其退回诈骗的款项,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3、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坦白交代其犯罪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4、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良好,本案犯意系同案人“阿连”提出的,被告人韦某决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低,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综上,根据被告人韦某决有自愿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恳请法院对被告人韦某决从宽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份,被告人韦某决伙同越南国籍女子“阿连”、“阿HANG”(两人均在逃)合谋以婚恋的形式实施诈骗。韦某决通过“阿连”介绍,以嫁给被害人陈某的儿子黄某为由收取陈某礼金人民币38000元,“阿连”收取媒人介绍费人民币2000元。韦某决收到礼金后从中分得人民币20000元。
2022年3月11日,被告人韦某决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0元,被害人表示对被告人韦某决的行为予以谅解。
2022年7月26日,被告人韦某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及自愿接受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处罚。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如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韦某决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某、黄某的陈述;3.证人卢某、谭某的证言;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案回执、抓获经过、非法入境越南人自述表、关于越南籍犯罪嫌疑人照片及身份来源的说明、广东省公安厅出具的协助核实人员信息函、银行现金取款账单、接收证据清单、指认图片、谅解书、转账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情况说明、补充材料说明;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电子证物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光碟。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决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0000元,其个人分得人民币2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韦某决诈骗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某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决自愿认罪认罚,承认指控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韦某决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0元并取得其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韦某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为被告人韦某决伙同他人合谋实施诈骗行为,属于共同犯罪,故应认定被告人韦某决的诈骗金额为人民币40000元,指定辩护人沈天敏提出韦某决诈骗金额是38000元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其提出的被告人韦某决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属初犯、偶犯、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可以从轻的辩护意见理据充足,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韦某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2023年7月10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韦某决退赔被害人陈某被诈骗款项人民币2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康石英
人民陪审员伍洁红
人民陪审员邓一煌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关玉婷
书记员谢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