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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爱检刑诉〔2023〕19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5-15   阅读:

案件概述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以牡爱检刑诉〔202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琳琳出庭支持公诉,曹庆祥协助工作。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22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祁某通过交友软件相识,杨某某以可以给祁某办理社保及教育局工作为由,分两次骗取祁某共计48888元,后将诈骗款项用于日常消费。

2.2022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李某通过聊天软件相识,杨某某以可以帮助李某的孩子转学为由,骗取李某11888元,后将诈骗款项用于日常消费。

被告人杨某某共实施诈骗犯罪三次,诈骗金额共计60776元。

经侦查,被告人杨某某于2022年11月15日在牡丹江市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诈骗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微信聊天截图、银行流水、证人孙某、苗某、刘某、谢某、杨某1、关某、杨某2的证言笔录、被害人祁某、李某的陈述笔录、杨某某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经侦查,被告人杨某某于2022年11月15日被在牡丹江市抓获。另查,杨某某2015年因妨害公务被牡丹江市东安分局行政处罚。扣押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案发后,杨某某未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祁某、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杨某某的罪名没有异议,祁某请求对杨某某从重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杨某某因故意犯罪多次被刑事处罚,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1月16日起至2026年11月15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杨某某退赔被害人祁某人民币48888元、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18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仇爽

人民陪审员田喜英

人民陪审员张宇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程诗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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