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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和检刑诉(2021)57号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5-16   阅读:

案件概述

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一案,由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刑诉(2021)5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文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解媛、李祎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完毕。

控辩方主张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以来,被告人孙某某虚构自身经济实力、冒充日企高管等身份,假意与被害人谈某,编造做生意周转资金、投资幼儿园、为被害人提升信用度等事由,让六名被害人办理网贷及信用卡、并使用POS机对被害人办理的多张信用卡刷卡套现等手段,先后骗取六名被害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年初至2020年6月,被告人孙某某虚构自身经济实力,假意与被害人杨某谈某,骗取杨某信任后,编造公司需要资金周转、投资经营幼儿园等虚假事由,骗取被害人杨某人民币243000元,后又让杨某办理了网贷及9张信用卡供孙某某使用。截止到孙某某被抓获时,被害人杨某的上述网贷和信用卡共计欠款人民币142404.66元。

2.2016年年底至2020年6月,被告人孙某某谎称系日企高管、在日本有永久居住权,假意与被害人葛某谈某,以为葛某办理日本签证需要提升信用度为由,让葛某办理了网贷及10张银行信用卡后供孙某某使用。截止到孙某某被抓获时,被害人葛某的上述网贷和信用卡共计欠款人民币367568.31元。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以被害人葛某名义购置了一辆奥迪A6车辆。

3.2017年年初至2020年6月,被告人孙某某谎称系日企高管、在日本有永久居住权,假意与被害人孙某1谈某,骗取被害人孙某1的信任后,谎称为孙某1办理日本签证需要提升信用度,让被害人孙某1办理了网贷及9张信用卡交由孙某某使用。截止到孙某某被抓获时,被害人孙某1的上述网贷和信用卡共计欠款人民币511026.67元。

4.2017年3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孙某某谎称系日企高管、在日本有永久居住权,假意与被害人周某处对象,骗取被害人周某信任后,谎称为周某办理日本签证需要提升信用度,让被害人周某办理了网贷及14张信用卡交由孙某某使用。截止到孙某某被抓获时,被害人周某的上述网贷和信用卡共计欠款人民币538948.17元。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又以买车为名义骗取被害人周某人民币5万元。

5.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孙某某化名孙亮,虚构自身经济实力、谎称有日本永久居住权,与被害人赵某进行交往,骗取被害人赵某信任后,谎称为赵某办理日本签证需要提升信用度,让被害人赵某办理网贷及7张信用卡后供孙某某使用。截止到孙某某被抓获时,被害人赵某的上述网贷和信用卡共计欠款人民币377041.36元。

6.2017年9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孙某某谎称系日企高管、在日本有永久居住权,假意与被害人罗某谈某,以为罗某办理日本签证需要提升罗某的信用度为由,让罗某办理网贷及11张银行信用卡后交由孙某某实际使用。截止到孙某某被抓获时,被害人罗某的上述网贷和信用卡共计欠款人民币535097.71元。期间,被害人罗某在孙某某的介绍下向其弟孙某2多次出借款项,后孙某2以孙某某用葛某名义注册的公司向罗某出具借据,截止到案发时尚有人民币380万元未予归还。

一审法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以购置汽车供二人婚后使用为由让罗某贷款购置了奥迪Q7汽车一辆(未作价,2018年4月花625264元购买)。2020年3月,被告人孙某某将该车辆私下转让至另一被害人赵某名下,偷走罗某的苹果X手机一部(未作价,购买时价格为人民币9200元),后与罗某失去联系。

被害人罗某于2020年6月12日向相关机关报案。2020年6月12日,在沈阳市和平区中兴街38-2号赵某家楼下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并将涉案的奥迪Q7车和奥迪A6车扣押。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物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清单、涉案的信用卡对账单、银行卡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王某、刘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葛某等六人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骗取他人信用卡后使用POS机刷卡套现等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孙某某骗取他人信用卡后非法持有,数量巨大,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骗取他人信用卡后虚构交易、利用POS机刷卡套现,构成非营罪;上述行为系诈骗他人财物的手段行为,与诈骗罪属牵连犯,应以诈骗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认可,提出涉案车辆的车贷均由自己偿还,其使用他人信用卡的欠款均由自己还款,不存在非法占有故意,涉案手机系罗某给自己使用,并非盗窃行为。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孙某某使用的他人信用卡均由孙某某偿还,没有实际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性利益,不应构成诈骗罪;涉案奥迪车辆实际由孙某某使用,车贷由孙某某偿还,孙某某因与罗某分手将车辆过户给赵某,其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行为,亦不应构成盗窃罪的辩护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孙某某虚构自身经济实力、冒充日企高管等身份,假意与被害人谈某,编造做生意周转资金、投资幼儿园、为被害人提升信用度等事由,让六名被害人办理网贷及信用卡、并使用POS机对被害人办理的多张信用卡刷卡套现等手段,先后骗取六名被害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9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孙某某谎称其系日企高管、在日本有永久居住权,假意与被害人罗某谈某,以为罗某办理日本签证需要提升罗某的信用度为由,让罗某办理网贷及11张银行信用卡后交由孙某某实际使用。截止到孙某某被抓获时,被害人罗某的上述网贷和信用卡共计欠款人民币276023.74元。期间,被害人罗某在孙某某的介绍下向其弟孙某2多次出借款项,后孙某2以孙某某用葛某名义注册的公司向罗某出具借据。

2.2016年年底至2020年6月,被告人孙某某谎称其系日企高管、在日本有永久居住权,假意与被害人葛某谈某,以为葛某办理日本签证需要提升信用度为由,让葛某办理了网贷及10张银行信用卡后供孙某某使用。截止到孙某某被抓获时,被害人葛某的上述网贷和信用卡共计欠款人民币367568.31元。案发后,孙某2代为偿还5650元。

3.2017年3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孙某某谎称其系日企高管、在日本有永久居住权,假意与被害人周某处对象,骗取被害人周某信任后,谎称为周某办理日本签证需要提升信用度,让被害人周某办理了网贷及14张信用卡交由孙某某使用。截止到孙某某被抓获时,被害人周某的上述网贷和信用卡共计欠款人民币538948.17元。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又以买车为名义骗取被害人周某人民币50000元。

4.2017年年初至2020年6月,被告人孙某某谎称其系日企高管、在日本有永久居住权,假意与被害人孙某1谈某,骗取被害人孙某1的信任后,谎称为孙某1办理日本签证需要提升信用度,让被害人孙某1办理了网贷及9张信用卡交由孙某某使用。截止到孙某某被抓获时,被害人孙某1的上述网贷和信用卡共计欠款人民币511026.67元。被告人孙某某以孙某1名义注册沈阳嘉原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后收购抚顺荣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发后,孙某2代为偿还21800元。

5.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孙某某化名孙亮,虚构自身经济实力、谎称有日本永久居住权,与被害人赵某进行交往,骗取被害人赵某信任后,谎称为赵某办理日本签证需要提升信用度,让被害人赵某办理网贷及7张信用卡后供孙某某使用。截止到孙某某被抓获时,被害人赵某的上述网贷和信用卡共计欠款人民币377041.36元。

6.2015年年初至2020年6月,被告人孙某某虚构自身经济实力,假意与被害人杨某谈某,骗取杨某信任后,编造公司需要资金周转、投资经营幼儿园等虚假事由,骗取被害人杨某人民币243000元,后又让杨某办理了网贷及9张信用卡供孙某某使用。截止到孙某某被抓获时,被害人杨某的上述网贷和信用卡共计欠款人民币142404.66元。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某在与葛某相处期间以被害人葛某名义购置了一辆奥迪A6车辆。被告人孙某某以购置汽车供二人婚后使用为由以罗某名义贷款购置了奥迪Q7汽车一辆,首付及车贷由罗某名下建设银行储蓄卡支出。2020年3月,被告人孙某某将该车辆私下转让至另一被害人赵某名下。经鉴定,涉案奥迪Q7价值人民币495610元。

被害人罗某于2020年6月12日向相关机关报案。2020年6月12日,在沈阳市和平区中兴街38-2号赵某家楼下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并将涉案的奥迪Q7车和奥迪A6车扣押。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害人罗某的相关证据

1、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2017年9月罗某通过世纪佳缘交友网站结识孙某某,孙某某谎称系日企派驻沈阳的高管,与罗某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后谎称要结婚就必须罗某办理信用卡,并帮助罗某刷卡使用,增加罗某的征信度,否则会影响孙某某的日本永住权为理由,要求罗某办理了11张信用卡,放在孙某某处。孙某某用于做什么不清楚,之前的信用卡中的欠款到了还款日有人还款,还款后又将钱刷出,最后一次还款后刷走17万多之后没人还款。2018年4月,孙某某让罗某购买了一辆奥迪Q7,79万购买,首付四十多万,落在罗某名下,首付由罗某通过自己名下建设银行储蓄卡支付,每月还贷由罗某偿还,车由孙某某使用。还贷期间,孙某某让罗某到孙某2朋友开的旅行社去工作,每个月从刘某或者孙某2账户内给罗某开工资,工资从7000-17000元不等。2018年,孙某某让罗某开过一个叫“方寸美食”的小店,陆续给了罗某7万元用于经营。2020年3月份某日,孙某某将罗某苹果手机拿走,罗某发现车的手续不见了,车被过户了。

罗某通过孙某某认识其弟弟孙某2,罗某陆续借给孙某2很多次钱,转入孙某2民生银行的账户,孙某2后还了100多万,还欠380万元左右,孙某2以葛某的名义给罗某打欠条,称葛某是孙某2对象,欠条盖的是沈阳东亿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章,钱实际都打入了孙某2的账户。

2、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该证据证实:罗某对孙某某及孙某2的辨认情况。

3、罗某的农业银行卡、邮政储蓄卡交易明细、建行银行储蓄卡交易明细,该证据证实:罗某向孙某2出借款项的情况,并证实购买奥迪Q7车首付的钱款四十余万元从罗某建设银行卡支出,自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罗某建设银行卡收到刘某名义转账共计238200元。

4、罗某的尾号为4319的平安银行信用卡明细,该证据证实:罗某购买的Q7车的车贷还款的具体情况。由罗某从2018年5月20日至2020年2月22日,每月从其建设银行卡向该张**安银行信用卡转账12000元用于归还车贷,共计分期还款24期,按月还款22期,最后两期分期还款,于2020年2月24日一次性结清。

5、罗某的光大银行信用卡(2017.12-2020.04)、中信银行信用卡(2017.12-2020.03)、平安银行信用卡(2018.05-2020.03)、交通银行信用卡(2017.09-2020.03)、广发银行信用卡(2017.11-2020.03)、建设银行信用卡(2017.11-2020.03)、兴业银行信用卡(2018.04-2020.03)、华夏银行信用卡(2019.03-2020.03)、工商银行信用卡等银行欠款账单,该证据证实:孙某某使用罗某的信用卡造成的欠款情况。

6、聊天记录截图照片,该证据证实:孙某某实际使用罗某的信用卡不断进行套现、垫还以及与罗某谎称要结婚,2020年3月自称出差,并使用罗某的手机。2020年3月罗某向孙某2催款的情况。

7、QQ空间记录照片,该证据证实:孙某某以谈恋爱为名义与罗某相处。

8、罗某提供的借据,该证据证实:孙某2、孙某某以沈阳东亿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名义向罗某借款并出具借据,共计1660000元。

二、被害人葛某的相关证据

9、被害人葛某的陈述,该证据证实:葛某于2015年认识孙某某,2016年确立恋爱关系,该人自称做建筑生意的,有公司,曾去日本留学,有日本永久居住权。后谈到结婚,孙某某谎称葛某要跟着去日本,办理签证需要提升自己的信誉度,否则会影响孙某某的日本永久居住权,为给葛某刷征信,带着葛某以葛某的名义办理了多张信用卡及网络贷款,后由孙某某使用。孙某某以葛某的名义买了一台奥迪A6,由孙某某实际使用,还以葛某的名义注册东亿华金融服务外包公司,不知道孙某某的弟弟孙某2以该公司及葛某的名义向罗某借款及开具借据。2人相处期间,孙某某曾给过几个月每月2000元的生活费,一共1万元左右,并在抚顺市望花区租了一个房子,孙某某以葛某的名义办理的信用卡及网贷在孙某某被抓前都是孙某某再还,所有信用卡总计欠款277417.02元,网贷总计欠款90151.29元。孙某某用葛某的名义办理的网贷的钱款都存入名下一张工商银行的储蓄卡,尾号是7123,还有一张建设的储蓄卡,尾号是1142,这两张卡一直在孙某某手里,由孙某某使用。

10、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该证据证实:葛某对孙某某的辨认情况。

11、葛某的招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工商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欠款账单截图照片、360网贷、有钱花网贷、携程网贷、美团网贷、借网贷欠款账单照片,该证据证实:孙某某以葛某名义办理的信用卡及网贷欠款的具体金额。

12、葛某与孙某某的微信号及微信聊天记录,该证据证实:孙某某一直向葛某谎称为葛某提高征信,让葛某办理各种信用卡及网贷。

13、葛某的招商银行(2017.01-2020.08)、中信银行(2017.01-2020.07)、广发银行(2017.01-2020.08)、交通银行(2017.01-2020.07)、民生银行(2017.01-2020.07)、平安银行(2017.02-2020.08)、兴业银行(2017.02-2020.08)、工商银行(2018.05-2020.09)、浦发银行(2017.05-2020.07)、光大银行(2017.06-2020.06)信用卡对账单、交易明细,该证据证实:葛某名下的各张信用卡的消费及还款情况,其中对账单交易明细显示信用卡到还款日时,垫还后将还款金额直接套现消费。

14、葛某建设银行卡的交易明细,该证据证实:孙某某将骗取的多名被害人信用卡及网贷的部分钱款存入该卡后使用过程中有拆东墙补西墙,归还钱款到期的信用卡欠款的情形,其中部分钱款向刘某的招商银行孙某2的涉案银行卡频繁转账,部分钱款用于归还葛某的信用卡还款,部分钱款被孙某某用于日常花销支出,以及在2010年3月4日现金支取60万,现金支取8万元。

15、东亿华金融公司的招商银行账户交易表,该证据证实:被告人以葛某名义注册的东亿华金融公司,其公司账户显示没有开展交易。

三、被害人周某的相关证据

16、被害人周某的供述,该证据证实:2017年3月,周某通过世纪佳缘征婚网站结识孙某某,孙某某自称在日本有永久居住权,现系日企驻沈阳分公司的高管,并与周某确立恋爱关系。大概2017年6月,孙某某称为了不影响他的永久居住权,让周某办理多张信用卡、网贷,实际使用以提高周某的征信,让周某办理了14张信用卡及多个网贷,由孙某某实际使用。2020年3月8日,孙某某以买车为由借了5万元。现金,没有打收条,总计金额是588948.17元。孙某某说给我刷征信,然后带我去日本办永久居留,他用我的信用卡刷征信,只说刷征信,没说要用我的钱去花。他说欠的钱他还,提现的钱放款到周某名下的中国银行账户里。还以结婚要买车为由让周某拿了5万元现金给他,后来说他买了台奥迪Q7,直到孙某某被抓了,才知道他根本没有拿这些钱买车。那台奥迪Q7也是他就有的。

17、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该证据证实:周某对被告人孙某某的辨认情况。

18、360网贷借款截图照片、唯品会欠款账单截图、京东欠款截图照片、有钱花、支付宝、借呗欠款截图,携程欠款截图,中信银行、中国银行、民生银行、盛京银行、哈尔滨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邮政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华夏银行的欠款账单,该证据证实:孙某某以周某的名义办理网贷和信用卡,截止到案发前的欠款金额。

19、周某与孙某某的微信聊天截图照片,该证据证实:孙某某与周某处对象期间,让周某办理了各种信用卡及网贷供孙某某使用,孙某某让周某拿5万元。

20、周某名下中信银行、中国银行、民生银行、盛京银行、哈尔滨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信用卡对账单,该证据证实:孙某某频繁的在周某信用卡还款日到期后垫还并直接套现。

四、被害人孙某1的相关证据

21、被害人孙某1的供述,该证据证实:2016年孙某1通过征婚网站结识孙某某,孙某某自称曾在日本留学,系日企驻沈阳高管,在日本有永久居住权,2人确立恋爱关系后,17年2月至2020年1月,孙某某谎称让被害人办理信用卡及网贷后由孙某某使用,可以帮助被害人提高征信,否则会影响被告人的日本永久居住权为由,陆续让被害人办理了九张信用卡及网贷金额后由孙某某使用上述钱款,孙某某和孙某1约定只是刷征信,欠款由孙某某归还,网贷的钱放到孙某1名下农业银行储蓄卡内。截止案发前导致被害人信用卡欠款共计345312.85元,网贷165713.82元,合计511026.67元。2019年,被告人以被害人的名义注册了嘉因贸易公司,该公司收购了抚顺荣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2、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该证据证实:孙某1对被告人的辨认情况。

23、孙某1名下借呗、有钱花、携程、唯品会、美团、京东、360借条网贷欠款截图,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哈尔滨银行、广发银行、光大银行信用卡欠款账单、对账单及交易明细,农业银行储蓄卡、中国银行储蓄卡交易明细,该证据证实:孙某某骗取被害人孙某1的信用卡和网贷后套现的具体情况。孙某1名下中国银行储蓄卡于2020年3月16日现金存入100万元,18日转账给高琳琳。

24、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该证据证实:孙某某与孙某1处对象期间,让孙某1办理了各种信用卡及网贷供孙某某使用。

25、孙某1建设银行的储蓄卡流水,该证据证实:用孙某1的钱款归还孙某1银行卡欠款的情况.

五、被害人赵某的相关证据

26、被害人赵某的供述,该证据证实:2019年6月,赵某通过珍爱网结识孙某某,孙某某自称孙亮,北京药科大学毕业,做外贸生意,在日本有永久居住权,与赵某处对象期间,谎称赵某如果和自己结婚,需要赵某办理日本的永久居住权,需要赵某办理信用卡及网贷,提高征信为由骗取赵某办理各种信用卡及网贷后由孙某某使用。共计骗取赵某377041.36元,网贷的钱放到了邮政储蓄账户内。2020年4月,孙某某谎称要换车,自己名下如果没有车买车有优惠,故借用赵某的身份证,将罗某名下的奥迪Q7过户至赵某名下。孙某某称孙某2是自己的生意伙伴。

27、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该证据证实:赵某对孙某某的辨认情况。

28、支付宝借呗、盛京银行大额分期卡的网贷、中信、盛京、平安、广发、邮政、招商、平安等银行信用卡欠款截图照片,该证据证实:赵某的网贷及信用卡案发前的欠款情况。

29、赵某提供的平安、中信、广发、邮政、招商、盛京银行信用卡的对账单、交易流水,该证据证实:孙某某以赵某的名义办理的信用卡的消费使用情况。其中以赵某名义办理的盛京银行的装修贷17万元,系在2020年3月15日后使用。

30、盛京银行信用卡欠款短信记录,该证据证实:孙某某骗取赵某办理的盛京银行17万装修贷款的使用情况。

六、被害人杨某的相关证据

31、被害人杨某的供述,该证据证实:2014年末,杨某通过电视征婚结识孙某某,孙某某虚构在日本留学过,做日本的外贸生意,自己有公司,与杨某谈恋爱期间,谎称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办幼儿园投资、办幼儿园补助、装修幼儿园开支等事由,陆续从杨某处借走现金,即让杨某办理信用卡和网贷,后由孙某某使用。2020年3月孙某某仍以幼儿园开不出资为由,以借款名义骗取钱款,共计骗取杨某的钱款385404.66元,案发前导致杨某的信用卡欠款126504.66元,网贷欠款15900元,被骗现金243000元。孙某某称自己名下有公司,故以杨某的名义注册了峡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32、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该证据证实:杨某对孙某某的辨认情况。

33、杨某与孙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该证据证实:被告人以开办幼儿园为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

34、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中信、平安、光大、兴业、民生、广发、招商银行信用卡对账单、交易流水,该证据证实:孙某某骗取杨某的信用卡的具体使用情况。

35、大东区教育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该证据证实:大东区没有方圆幼儿园的审批备案登记佐证。

七、其他证据

36、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该证据证实:被害人罗某报案,民警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

37、电话查询记录及人口基本信息表,该证据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且无前科劣迹。

38、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复印件一份,该证据证实:孙某某曾在日本留学。

39、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该证据证实:涉案的两辆奥迪汽车被依法扣押。

40、涉案车辆信息查询情况,该证据证实:奥迪Q7现登记所有人为赵某,奥迪A6现登记所有人为葛某。

41、机动车发票两张,该证据证实:罗某名下的Q7在2018年4月购买的价格。后于2020年3月转让至赵某名下。

42、沈阳东亿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沈阳嘉原贸易有限公司的企业档案登记材料,该证据证实:孙某某以葛某名义注册了沈阳东亿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孙某1名义注册了沈阳嘉原贸易有限公司。

43、抚顺荣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决定、股权转让协议、沈阳嘉原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决定、转让协议,收条,汇款业务回单,工程款收条,该证据证实:两家公司约定抚顺荣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孙某1转让股权,通过孙某1账户向商琳琳账户转账100万元。

44、孙某某的征信报告、企业信用查询、失信人员登记,该证据证实:孙某某名下的贷记卡存在透支消费严重逾期未还的情形。欠款金额高达395012元,其中交通银行的贷记卡账户呆账是14204元,最后一次还款日期为2019年的5月份;广发银行呆账金额为204935元,最后一次还款日期为2019年12月份;平安银行呆账金额为103784元,最后一次还款日期为2019年12月份;中信银行呆账是58830元,最后还款日期为2019年12月份;招商银行呆账为202782元,最后还款日期为2019年12月份;中国建设银行呆账,金额为84971元,最后还款日期为2019年12月份。孙某某名下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

45、抚顺峡河郡铭项目照片、情况说明一份,该证据证实:峡河郡铭由抚顺荣铮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老板叫王某,该项目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政府未允许该公司施工建设,开发商私自建设楼盘已被政府叫停,目前属于停工状态。

46、孙某2账号为6210********建设银行卡的交易明细,该证据证实:该张银行卡与涉案的被害人葛某、周某、孙某1、杨某等人与刘某有频繁的转账记录,其中刘某的尾号为5865的招商银行账户,该卡转账多次汇入钱款后转出到多名被害人的支付宝中。

47、证人孙某2的证言,该证据证实:孙某2通过被告人认识罗某后,向罗某陆续借款400万,迄今还有200余万未还。孙某某使用罗某、葛某、赵某的信用卡,并利用孙某2手中的pos机进行刷卡套现,周转资金,并将相关信用卡交给孙某2保管,后被孙某2丢失。葛某的信用卡是孙某某放在孙某2手里保管,大约是16年或17年给的。孙某某以罗某、葛某的名义贷款购买了两辆奥迪,后交给孙某2使用,其中以葛某的名义购买的奥迪A6是孙某某拿的首付,贷款是用葛某的信用卡还款;以罗某的名义购买的奥迪Q7系孙某2向罗某借的钱交的首付,贷款也是孙某2用刘某的银行卡转账给罗某用来还车贷。被告人用pos机对多张信用卡进行套现周转资金,并证实被告人告诉孙某2向抚顺的一个房地产项目投资了一百多万,案发前孙某某使用的pos机及多张被害人名下的信用卡均丢失。

48、证人刘某的证言,该证据证实:高中同学孙某2大概三年前从刘某手中借走一台p**机,该台p**机是跳频的,没有绑定固定的公司。绑定的银行账户是刘某名下一张招商银行的储蓄卡账户,卡也在孙某2手中。

49、证人王某的证言,该证据证实:王某是抚顺荣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是其爱人高琳琳,2020年3月,公司转让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是孙某1。2017年开发了抚顺县峡河铭郡项目,前期投资了2200万,2018年公司因资金不足,项目暂停了。2019年10月份小河乡政府徐玉环乡长介绍给我们公司一个沈阳投资人自称李明,说要来商谈峡河铭郡项目。经商谈后,荣铮地产将以1450万元的价格将全部股权转让给投资方“李明”。2020年1月,孙总成立沈阳嘉原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孙某1),决定以沈阳嘉原贸易有限公司收购荣铮地产股权,并在工商网上进行了法人变更和股权转让。同年3月,向荣铮地产转让了100万元股权转让金,之后未继续投资,项目一直处于停工状态。

50、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该证据证实:

2020年6月13日、6月14日笔录中供述:

被告人孙某某假称在外企工作、有日本居留权,于2017年9月结识罗某,2020年3月分手,在相处期间,孙某某要求罗某办理多张信用卡,平时放在孙某2处,由孙某某用于日常开销,孙某某用来回套现的方式还款。孙某2向罗某借款总计500多万,陆续借陆续还,一部分孙某2用于经营,一部分孙某某用于个人开销,还欠罗某200多万。奥迪q7首付款是孙某2出的,孙某2用“刘某”账户每月还贷,车主是罗某的名,实际是孙某某和孙某2在开。后来孙某某将该车过户给赵某。

2019年5月,孙某某结识赵某,2020年3月起同居,相处期间孙某某假称自己叫“孙亮”,并告诉赵某,想和他结婚,必须办理信用卡,提高赵某的征信,否则会影响孙某某的日本永久居留权,赵某办理5、6张信用卡,放在孙某2处,由孙某某使用,用于偿还罗某的钱款,共骗取赵某信用卡欠款20多万元,装修贷款17万元。

2015年,孙某某结识葛某,谎称自己做生意,在日本留学、工作过,并称想和他结婚,必须办理信用卡,提高葛某的征信,否则会影响孙某某的日本永久居留权,葛某为孙某某办理7、8张信用卡及网络贷款,放在孙某2处,由孙某某使用,用于二人生活开销,孙某某每月给葛某2000元生活费及还车贷款。2017年,孙某某购买奥迪A6L轿车一台,贷款用葛某的信用卡偿还。孙某某用葛某名字注册“沈阳东亿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手续放在孙某2处。

2017年,孙某某通过婚恋网站结识孙某1,虚构自己是外企高管身份,结婚需要孙某1提高征信,才能办理日本永久居留权,让孙某1办理信用卡7张、网络贷款三个,信用卡放在孙某某处用于套现,共骗取孙某1网贷及信用卡40万元左右。孙某某因是失信人员,无法做任何项目,用孙某1名字注册“沈阳嘉原贸易有限公司”,用这个公司,以100万元的价格收购“抚顺荣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该公司一个项目。

2017年末,孙某某通过婚恋网站结识周某,虚构自己是外企高管身份,结婚需要周某提高征信,才能办理日本永久居留权,让周某办理信用卡、网络贷款,信用卡放在孙某某处用于套现。

2017年7、8月份,孙某某通过婚恋网站结识徐冬雪,虚构自己是外企高管身份,结婚需要徐冬雪提高征信,才能办理日本永久居留权,让徐冬雪办理信用卡、网络贷款,信用卡放在孙某某处,由其用于套现。孙某某用徐冬雪的名字注册“辽宁欧菲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辽宁华亿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辽宁欧菲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借给孙某2做联合办公项目。

2016年初,孙某某结识杨某,虚构自己做生意周转不开,让杨某办理信用卡、网络贷款,信用卡放在孙某某处,用于套现。并用杨某名字注册“辽宁峡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共骗取杨某网贷及信用卡15万元左右,现金17万元左右。

孙某某购置一台P**机,用于刷信用卡套现,平时把信用卡和POS机放在孙某2处,需要时过去使用,案发前POS机和信用卡丢失。孙某某投资在“抚顺荣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项目大概有100万元,人情费用20多万元,信用卡、网络贷款大约30多万元,日常开销40多万元,其余开销记不住了。

2020年9月15日笔录中供述:

孙某某于2014年与杨某通过电视征婚相识,自称自己在和日本做外贸生意,相处期间以生意周转名义向杨某借钱77000元,之后经营过幼儿园,并又以投资名义向杨某借款14万元左右,并让杨某办了信用卡和网络贷款,信用卡放在孙某某处,并由其使用。在和杨某相处期间,孙某某同时和罗某、葛某、徐冬雪、周某、孙某1、赵某等人交往。其经营的公司场所及组成人员、幼儿园地址、人员组成等均记不清。

2020年9月16日笔录中供述:

孙某某用pos机将信用卡里的钱套现及网贷的钱存到葛某建行卡账户,用于按月还信用卡的分期账单,剩下的钱用于投资做生意。投资王某名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地产项目130万,其中120多万是葛某建行卡里的钱,剩余10多万是徐冬雪账户里的钱。葛某账户里的钱是葛某、杨某、周某、孙某1、徐冬雪的信用卡套现出来的钱。自己不认识王某、尚琳琳,没去过他们公司。

2020年9月17日笔录中供述:

孙某某将多名被害人信用卡的钱用POS机套现存到葛某建行账户内,用储蓄账户里的钱按月还信用卡的账单分期,投资房地产使用了130多万,用孙某1的中国银行账户卡转到尚琳琳的个人账户。辩称自己做对外贸易,有盈利,对其他事实予以否认。

庭审中供述:刘某账户转给罗某的是还网贷的钱。

51、沈阳市价格鉴定服务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一份,该证据证实:涉案的被扣奥迪Q7车价值人民币495610元。

52、刘某的招商银行卡的电子流水。孙某2民生银行储蓄卡的电子流水,该证据证实:被告人供述的在与多名被害人交往期间使用刘某的招商,对多名被害人的信用卡及网贷到期的欠款进行分期垫还的情形,并佐证其有借新还旧、拆东墙补西墙的还款情形

53、审计报告,该证据证实:审计机关对六名被害人部分信用卡欠款数额进行审计。

54、征信报告、网贷还款截图,该证据证实:被告人要求罗某借网贷供其使用,罗某提供的部分网贷还款记录。

55、被告人弟弟与各被害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款凭证截图,该证据证实:案发后,孙某2向各被害人支付部分信用卡欠款。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均已核实,应予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骗取他人信用卡后使用POS机刷卡套现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关于案涉车辆奥迪Q7,根据罗某建设银行卡、平安银行卡流水显示,奥迪Q7车辆购买时系罗某出资,后罗某通过平安银行卡进行还贷。孙某某、孙某2关于奥迪Q7车辆出资的供述前后矛盾,且与相应银行流水转账记录不符,应认定奥迪Q7车辆系罗某实际出资购买。被告人孙某某在与罗某分手后,出于继续占有该车辆的目的,在被害人罗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辆过户转至另一名被害人名下,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关于被害人罗某被骗数额,审计报告中提及的360借款、有钱花借款均无证据证实欠款明细;微信微粒贷系罗某为偿还之前借款自行申请的网贷。上述三笔网贷不能计入孙某某诈骗数额。结合审计报告及罗某提供的征信报告,本院认定被害人罗某被诈骗数额为276023.74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2日至2040年6月11日。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孙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退赔被害人罗某人民币276023.74元,退赔被害人葛某人民币367568.31元(孙某2已代赔5650元),退赔被害人周某人民币588948.17元,退赔被害人孙某1人民币511026.67元(孙某2已代赔21800元),退赔被害人赵某人民币377041.36元,退赔被害人杨某人民币385404.66元。

三、相关机关依法扣押的财物,由相关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叶菁菁

人民陪审员刘伟华

人民陪审员金明霞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李贺

书记员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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