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22〕20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杰民、陈小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称,2021年8月、9月期间,被告人邱某某向居住在广东省惠州市的被害人池某谎称自己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可以帮池某处理信用卡还款逾期记录,然后以收取手续费、利息等为由,骗得池某2920元。
2021年10月、11月期间,被告人邱某某利用其两个微信号,以其本人身份和虚构的其姐姐的身份,相互配合,向其微信好友谎称可以订购到宫颈癌九价疫苗,骗得东莞、惠州等地六名被害人向其付款订购疫苗,之后邱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将骗得钱款据为己有,合计共15470元。其中被害人孙某被邱诈骗660元、被害人单某被邱诈骗660元、被害人黄某被邱诈骗2300元、被害人曾某被邱诈骗5030元、被害人吴某被邱诈骗3900元、被害人温某被邱诈骗2920元。事后邱向温某退还了1940元。
2021年11月12日邱某某被抓获归案,其通过家人退赔了孙某、单某、黄某、曾某四人被骗的全部钱款合计共865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现场勘验材料,手机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微信转账截图等视听资料,证人尚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孙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建议对被告人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邱某某在庭审中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邱某某家属代其退还被害人池某2920元、退还被害人温某980元、退还被害人吴某3900元。
上述事实,有微信转账记录予以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邱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退赔全部被害人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2日起至2022年11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孙龙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晓静
陈畅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