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鸡城检刑诉〔2022〕43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5-17   阅读:

案件概述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鸡城检刑诉〔202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克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朴永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8月16日至9月7日,被告人张某在鸡西市恒山区大恒山白灰窑存煤场,用铲车将预先购买的煤矸石和原煤按照约三吨半煤矸石和半吨原煤比例装入其牌号为黑GC××**跃进牌C500型号直卸式货车(蓝色,载重约四吨),煤矸石装载于货车底部,原煤均匀铺在煤矸石表面并浇注水分增加煤炭光泽。后陆续多次将以此种方式掺杂的煤炭卖往鸡西市鸡冠区、城子河区、梨树区、密山市等平房居住区老年居民,其中以人民币1300元/车价格卖给城子河区居民被害人杨某1(男,68岁);以人民币2800元/车价格卖给鸡东县居民被害人林某(女,58岁);以人民币2900元/车价格卖给鸡冠区居民被害人杨某2(男,69岁);以人民币3500元/车价格卖给鸡冠区居民被害人徐某(女,69岁);以人民币2500元/车价格卖给梨树区居民被害人孟某(女,65岁);以人民币3000元/车价格卖给城子河区居民被害人许某(男,67岁);以人民币2400元/车价格卖给城子河区居民被害人张某(女,65岁);以人民币3200元/车价格卖给密山市居民被害人陈某(男,75岁);以人民币2800元/车价格卖给鸡冠区居民被害人王某(男,70岁),共计实施诈骗行为九起,非法所得人民币24400元。案发后,已全部返还被害人。经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张某购买用于掺杂煤矸石的两种原煤收到基恒容低位发热量分别为20.96MJ/kg(5012大卡/千克)、17.07MJ/kg(4082大卡/千克)。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于2022年9月8日在鸡西市恒山区大恒山白灰窑存煤场被鸡西市公某局城子河分局民警抓获,张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张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返还文件、物品清单、微信付款截图、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办案情况说明等,证人关某1、关某2的证言,被害人王某、徐某等人的陈述,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鸡西市公某局城子河分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张某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对被告人的量刑幅度为减少基准刑的60%。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系多次诈骗,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及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张某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所具有的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量刑幅度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2月26日起至2023年11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管洪丽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董兆刚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