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22〕1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6月1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毅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称,2022年1月初,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钱默”等人(具体情况不详)在网络上以招聘为由实施诈骗。“钱默”等人在58同城平台寻找求职者,之后将求职者电话发给刘某某,刘在本市南城区豪岗村大围五巷42号202内使用“钱默”提供的手机卡拨打对方电话谎称可以提供工作岗位,接着让对方添加“钱默”等人的微信,同伙以投注大小刷单返利等为由实施诈骗。每添加一个微信,刘某某可以获利35元。至2022年1月28日,刘某某共拨打约900多个电话,骗取约300人添加指定微信,获利约1万元。2022年1月25日,住在山西省吕梁市岗县普明镇球团厂宿舍的被害人赵某在网络被刘某某等人诈骗113180元。
2022年1月28日23时许,民警在本市南城区豪岗村大围五巷42号202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缴获手机等物证。
公诉机关提交了现场勘查材料,光盘,手机等物证,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中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2023年10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某的违法所得10000元,予以退赔被害人赵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蔡叶利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慧婷
杨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