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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城检一部刑诉〔2022〕Z10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5-17   阅读:

案件概述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城检一部刑诉〔2022〕Z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建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马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1月5日至11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张某购买汽车为名,虚构买车交定金、请客送礼、提档等事实,先后诈骗张某人民币78440元,后将资金用于日常消费、挥霍。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提取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无异议,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5日至11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张某购买汽车为名,虚构买车交定金、请客送礼、提档等事实,先后诈骗张某人民币78440元,后将资金用于日常消费、挥霍。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案发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书证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潍坊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谅解书;侦查人员出具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被害人张某的陈述;提取笔录;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且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菲菲

人民陪审员李和友

人民陪审员洪德江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孙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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