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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平检刑诉(2022)350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5-18   阅读:

案件概述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刑诉(2022)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林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某及辩护人苏义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柳某编造有平阳县鳌江镇园林雅苑经济适用房购房指标,虚构购房已落实的事实取得李少莉、洪某1、洪某2、李光财、洪正治等人的信任,先后以购房款、煤气管道费、红包等名义骗取上述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43600元。得款后,被告人柳某继续采用邮寄伪造的《摇号通知书》、冒充住建局工作人员等方式拖延时间,欺瞒被害人。

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柳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庭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人柳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柳某系初犯、偶犯,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认罚,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柳某编造有平阳县鳌江镇园林雅苑经济适用房购房指标,虚构购房已落实的事实取得李少莉、洪某1、洪某2、李光财、洪正治等人的信任,先后以购房款、煤气管道费、红包等名义分别骗取洪某1人民币12000元、洪某2人民币137800元、李光财人民币198000元、洪正治人民币195800元,共计人民币543600元。得款后,被告人柳某继续采用邮寄伪造的《摇号通知书》、冒充住建局工作人员等方式拖延时间,欺瞒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柳某的供述,被害人洪某1、洪某2、洪正治、李少莉、李光财、洪安的陈述,证人蔡某、韩某、陈某等13人的证言,温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辨认笔录,现声勘验笔录,检查笔录,银行交易明细,录音材料,通知,房产证照片,收条,收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短信截图,合同范本,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电话号码主信息,业务回执,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柳某当庭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据此要求对被告人柳某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责令退赔各受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2日起至2031年10月11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柳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543600元,返还各被害人(其中洪某1人民币12000元、洪某2人民币137800元、李光财人民币198000元、洪正治人民币195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谢作概

人民陪审员谢海霞

人民陪审员丁春玲

二○二二年九月五日

代书记员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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