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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青检刑诉[2022]625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5-18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余某通过百度贴吧与被害人任某建立联系后添加为微信好友,后虚构自己女性身份并冒用他人姓名,与被害人任某确立暧昧及恋爱关系,先后四次虚构网贷还款、偿还他人债务等理由骗得被害人任某共计人民币14,500元。被害人任某系在其位于本区的暂住地使用手机转账。

一审法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余某已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笔录,被害人任某的陈述笔录,支付宝账号信息及转账记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接受证据清单、从被害人任某的手机内提取的微信账号信息及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工作情况、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调取的涉案支付宝账户流水,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鉴定聘请书、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谅解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余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已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诫勉语:余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姚丽萍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婕琼

书记员陆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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