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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3刑初149号强奸罪、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8   阅读:

审理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川1523刑初149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故意伤害罪
裁判日期: 2016-11-09
法  官:  叶俊林
审理程序: 一审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6)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1犯故意伤害罪、强奸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9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跃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唐某1在位于江安县铁清镇高湾村罗湾组68号的家中与被害人徐某商谈复婚未果,欲强行与徐某发生性关系。唐某1在遭到激烈反抗后恼羞成怒,使用水果刀将徐某腹部、腿部、手部等多处刺伤。唐某1见徐某受伤严重又用刀将自己腹部刺伤。徐某受伤后拨打了救援电话。经鉴定,徐某外伤致腹部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外伤致右手无名指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外伤致右手鱼际软组织裂伤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外伤致右手小指软组织裂伤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外伤致右大腿软组织裂伤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指控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以证实被告人唐某1构成故意伤害罪、强奸罪。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唐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故意伤害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了他与被害人徐某是20多年的夫妻,不存在犯强奸罪的辩解意见。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唐某1与被害人徐某原系夫妻关系,共同生育了两子,二人于2016年4月5日在江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被告人唐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唐某1取得了被害人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4月30日,公安机关接警称徐某在其家中被唐某1用刀杀伤肚子,2016年6月7日江安县公安局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

2、强制措施凭证,证实被告人唐某1因本案于2016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

3、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唐某1在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其育有两子等事实。

4、到案经过说明,证实案发后唐某1被网上追逃,2016年6月21日在重庆市渝北区到案。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刀具一把,证实案发当日在案发现场扣押了持有人为唐某1的作案工具单刃匕首一把。

6、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4月12日唐某1酒后到张某家闹事,唐某1情绪失控去扯电线电人被阻止,还踢坏了张某家的好几道门。

7、谅解书,证实案发后唐某1的行为取得了徐某的谅解。

8、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复印件,证实唐某1与徐某于2016年4月5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9、徐某住院病历及住院费用结算复印件,证实案发后徐某被送到江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小肠贯通伤、后腹膜穿通伤、肠系膜血管破裂、右手小指无名指软组织挫裂伤、右大腿软组织挫裂伤、右手无名指屈指肌腱断裂,产生医疗费1.4万余元。

10、江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书及其相关材料,证实徐某的损伤经鉴定,外伤致腹部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外伤致右手无名指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外伤致右手鱼际软组织裂伤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外伤致右手小指软组织裂伤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外伤致右大腿软组织裂伤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公安机关于2016年6月7日将鉴定意见通知了徐某和唐某1。

11、现场勘查、检查、提取笔录,示意图、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江安县唐某1、徐某家,现场发现并提取疑似血迹5处,二楼主卧床上发现并提取单刃匕首一把;2016年6月15日和同月23日公安机关分别提取了徐某和唐某1的血样进行比对。

12、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及其相关材料,证实现场提取的5处疑似血迹和单刃匕首上的疑似血迹,经鉴定,现场二楼过道地面和二楼客厅内侧墙上的疑似血迹DNA-STR分型与唐某1分型一致,其余疑似血迹DNA-STR分型与徐某分型一致。2016年8月1日公安机关将上述鉴定意见通知了唐某1和徐某。

13、证人证言

(1)李某证言,证实他是高湾村村长,2016年4月30日13时30分左右,他接到徐某的电话称被唐某1杀了两刀,他就赶到了徐某家,看见徐某睡在屋旁边的小路上,手捂着肚子,肚子在流血,在院子头看到唐某1趴在洗衣台上,一身都是血,他便报了案,然后把两人送到县医院去了。

(2)唐某证言,证实徐某系他妈妈,唐某1系他爸爸,2016年4月30日唐某1从重庆回来,当时他和妈妈是住在外婆家里的,外婆家离他家有一公里,然后唐某1打电话给他叫他送家里的钥匙过去,还叫他带上妈妈,于是他便和徐某一起回家去了,到家之后,徐某和唐某1在屋内交谈,好像在商量什么事情。后徐某到二楼哥哥的卧室去睡了,唐某1去修二楼厕所门时差螺丝,唐某1就喊他到大叔家去拿,回来时看见在哥哥卧室的床上唐某1压着徐某,过了一会儿,他看见唐某1按着徐某,用右手先打了徐某的肚子一下,又打了大腿一下,徐某还手打了唐某1脸一下,然后唐某1就冒火了,先把徐某的裤子脱了,然后从旁边衣柜内口袋里拿出一把刀出来,用刀捅了徐某右大腿外侧,然后徐某向他摆手,然后他便跑去喊大叔唐某1了。过了两三分钟,他和大叔回到家,看见徐某用手按着肚子在公路边的石板上勾着腰不动,唐某1躺在坝子边,当时他看到唐某1的肠子都掉出来了,然后大叔就打“120”,过了一会儿村长李某也来了。

(3)王某证言,证实唐某1是她女婿的堂哥,2016年4月30日中午,女儿过来说唐某1和徐某在“角逆”,肠子都弄出来了,刚好她看见村长李某骑着摩托车也是去唐某1家,便坐上摩托车,到唐某1家的坝子里,看见唐某1仰躺在坝子一角的水泥台子上,肚子上冒了一坨肠子出来,人没有反应,徐某坐在坝子另一边,用左手压着肚子的左面,当时神志还清醒,没有说话,过了一会儿徐某说肚子痛,然后倒在地上睡起了。她到现场时看见有唐某1、徐某、唐某1、唐某在。

(4)陈某证言,证实他是罗湾组的组长,2016年4月30日下午2点钟左右,他在家休息,听见“120”车响,于是就到现场去看,之后才知道徐某被唐某1用刀捅伤了。还证实2016年4月12日凌晨唐某1酒后到徐某母亲张某家中去闹事,唐某1情绪失控去扯电线被阻止,还踢坏了张某家的好几道门。

(5)张某证言,证实唐某1是女儿徐某的前夫,离婚之前,徐某经常被唐某1打得青一块紫一块的。2016年4月12日凌晨唐某1酒后到她家里来,将墙上的电线扯下来准备电她,被村长李某劝住,后村长发现情况严重便报了警。没想到唐某1于2016年4月30日又用刀捅了女儿徐某。

14、被害人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唐某1是她的前夫,结婚以来唐某1经常打她,二人已于2016年4月5日离婚,她和小儿子唐某均住在母亲张某家里。2016年4月30日唐某1从重庆回家,因没有带家里的钥匙,便给小儿子唐某打电话,让唐某把钥匙拿过去,唐某又叫她一同去,她和唐某1见面后便争吵起来了,到了二楼唐某1把她拉进了卧室,唐某1、小儿子和她三人就在卧室里哭,哭了一会儿,她又到隔壁大儿子卧室去睡起哭。过了会儿,她听见唐某1叫小儿子到大叔家去拿东西,当时唐某1好像是在楼顶整啥东西,小儿子走后又过了一会儿,唐某1就来到她睡着的这间卧室。唐某1一进卧室就将她盖在身上的毛毯掀开,之后便压在她身上同时用双手脱她的裤子,想和她发生性关系,她当时用手拉着裤子,不要唐某1脱。当裤子被脱到一半时,小儿子便回来了,小儿子进屋看见唐某1压在她身上,且唐某1的裤子也是全部脱光了的,她觉得小孩子看见不好便叫小儿子到隔壁房间去看电视。小儿子走后,她便又哭又闹,不与唐某1发生性关系。小儿子听到后又到卧室里来,当时唐某1正压在她身上准备强奸她,而她在挣扎,于是小儿子唐老幺就上前来打唐某1,然后唐某1当着唐老幺的面将她的裤子全部脱下来,然后用双腿压着她的大腿,又到床旁边的衣柜内提出一个红色购物口袋,在口袋里拿出一把水果刀,先用刀在她右大腿外侧划了一刀,接着又用刀捅了她的左腹部一下,随后她用右手把刀夺了过来,同时叫唐老幺快离开。之后唐某1将刀又抢了过去,用刀自己捅了自己腹部,捅了之后唐某1就下楼去了。之后她给村长李某打了电话,说被捅了两刀,叫村长快点来。然后她穿好衣服走到家外的公路边,过了一会儿就坚持不住倒地了,但意识还是清醒的,过了会儿村上的干部来了,“120”的车也来了。她受伤的地方为右大腿外侧有一条口子,腹部左侧被捅了一刀,右手指在抢刀时被伤了,也是缝了针的。徐某辨认出了唐某1捅伤她的水果刀。

15、被告人唐某1供述、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4月30日中午11点钟左右,他从重庆回到铁清镇高湾村罗湾组的家中,准备整房子楼顶的防水和修理厕所门,因为没有带钥匙进不了屋,他就打电话给小儿子唐某把钥匙拿过去,过了会儿唐某和徐某一起来了。进屋后他和徐某商量复婚的事,徐某说着说着就在那里哭,之后到了二楼,他把徐某抱到卧室的床上,之后他、徐某、小儿子唐某三个人就在卧室里想起哭,过了会儿徐某和唐某一起到外面大儿子卧室去了,他一个人想起气得很又在那里哭了会儿。这时他接了个电话,接电话后他便去修理二楼的厕所门,因为少两颗螺丝,他便叫唐某到他兄弟处去拿,唐某走后,他便想和徐某和好,他就到徐某睡觉的床上去抱徐某,想和她发生性关系,并把徐某的裤子都脱了,但是徐某不愿意就用手来抓他,把他脸抓伤了,他就想起很生气,他便说:不要这样抓,这样出去丢脸。徐某说:你死了我才甘心。然后他们又在那里抓扯,他当时把徐某的裤子都脱了,还是说和徐某和好,徐某说:我和你永远都和不好,他便说:和不好那我们就都去死了算了。然后他就一边用身体压住徐某,一边从床边的衣柜里的一个口袋里拿了三次拿了一把水果刀出来,拿出来就在徐某的右大腿上捅了一刀,这时徐某来抢刀,抢的过程中徐某右手被划伤了,当时他在气头上,又去把刀抢过来,抢过来之后顺手又在徐某肚子上捅了一刀。他看见徐某被捅了,自己也干脆死了算了,然后又往自己肚子上捅了一刀,当时看见肠子漏出来了,又害怕了,把刀丢了往外面跑,走到坝子里面的一块水泥板上躺下去,这时徐某也从楼上走下来往屋后公路上去,徐某走到房子旁边喊昏得很便蹲下去了,他也昏得很,之后的事就不知道了。唐某1辨认出了他捅伤徐某的水果刀,2016年7月27日指认出了他于同年4月30日的作案现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1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唐某1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唐某1提出其与被害人徐某是20多年的夫妻,不存在犯强奸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唐某1与被害人徐某已于2016年4月5日在江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即自2016年4月5日后唐某1与徐某已不再是夫妻关系,2016年4月30日被告人唐某1违背徐某的意志使用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徐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即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唐某1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唐某1已经着手实施强奸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1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唐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12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叶俊林

人民陪审员曾友成

人民陪审员唐元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万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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