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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临检刑诉(2022)346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5-19   阅读:

案件概述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临检刑诉(2022)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梅方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帮被害人王某提前归还贷款的事实,从而骗取被害人王某信任,从被害人王某处骗得人民币6000元并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汤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王某人民币6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吴某、黄某、杨某、汤某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辨认笔录、手机检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短信及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消费贷款资料、户籍证明、个人信用报告、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汤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汤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汤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本院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汤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甘文婷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舒宇

裁判附件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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