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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刑初字第554号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8   阅读:

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宽刑初字第554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奸罪
裁判日期: 2016-04-07
合 议 庭 :  魏庆辉董屹红
审理程序: 一审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刑检刑诉[2015]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1犯强奸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7日、2016年4月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兰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1及其辩护人孙向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1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期间,明知被害人肖某甲未满十四周岁(2001年3月12日出生),在长春市宽城区长新街扶贫市场附近其朋友家中及一匡街铭俊时尚宾馆内,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强行与被害人肖某甲发生性关系,并致被害人肖某甲怀孕。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孙某1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肖某甲陈述,证人肖某乙、冯某某、董某某、肖某丙、卢某某的证言,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登记表、辨认笔录、照片、到案经过、鉴定文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1奸淫幼女,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1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强奸罪罪名无异议,对起诉书指控其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威胁手段及与被害人多次发生性关系有异议,当庭供述只与被害人发生两次性关系,且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威胁手段。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1于2015年1月至2015年5月期间,明知被害人肖某甲未满十四周岁(2001年3月12日出生),在长春市宽城区长新街扶贫市场附近其朋友家中及一匡街铭俊时尚宾馆内,多次与被害人肖某甲发生性关系,并致被害人肖某甲怀孕。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

1.电话查询记录,证明孙某1的前科劣迹情况。

2.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肖某丁系2001年3月12日出生。

3.辨认笔录,证明肖某丙辨认孙某1系在其铭俊时尚旅店住过的人。

4.照片,载明被害人肖某丁的像貌情况。

5.北京大街派出所情况说明,载明办案民警办案时没有向孙某1说过超过一次就是多次的话。

6.情况说明,载明经询问被害人,确定与孙某1QQ聊天记录未保存,无法调取。

7.情况说明,载明办案民警到扶贫市场调查取证,未找到刘春生本人。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肖某乙证言:我是肖某丁的父亲,我女儿肖某丁被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强奸了,开始肖某丁告诉我他叫岳俊峰,后来我才知道他真名叫孙某1。2015年1月初一天晚上,我在家附近接肖某丁,后面跟着一个男的,我和肖某丁回家了,这男的也跟着进屋了。我对肖某丁说,你才上初一,岁数太小,别处对象,要好好学习,肖某丁进屋后说她没处对象,孙某1在场,我就是说给他听的。我怕孙某1是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要和肖某丁处对象,耽误学习,所以我就当着肖某丁和孙某1的面强调肖某丁是个才上初一的学生。

2.证人冯某某证言:我和肖某丁是四十七中一年五班同班同学,也是好朋友。2015年4月10多日,肖某丁跟我说她春节前被“宋晓峰”那王八犊子(指的是孙某1)强奸了。我见过“宋晓峰”大约五、六次,都是他到学校给肖某丁送吃的和给钱的时候,送吃的同时每次给二百三百元钱,一共几次能给一千元左右。春节前肖某丁怀疑自己怀孕了,但和谁也没有说,2015年4月10多日的一天,她才说她怀孕了,我问她和谁,她说和宋哓峰。她说是被强迫的,不同意就打嘴巴,掐脖子,当时董某某也在场。我和董某某给肖某丁买的试纸,测试怀孕了。我听宋晓峰说过一次威胁的话,那天宋晓峰拘留刚放出来,他来找肖某丁,见面后宋晓峰直接伸手就摸肖某丁肚子,像是知道肖某丁怀孕的事,我和董某某劝他让肖某丁把孩子打掉,他说如果你们要让肖某丁把孩子打掉,我就整死你们全家,还吓唬当时也在场的男生高翔浩,你信不信我能把你活埋了。2015年5月4日,五一过后开学第一天,宋晓峰来47中找肖某丁,要给肖某丁一张什么VIP卡,说上凯旋路找什么总,能给钱,肖某丁没要,把宋晓峰骂了。中午肖某丁就让她爸接走了。宋晓峰应该知道肖某丁的生日,但不一定知道哪年出生的。我见过他三次,第一次和第二次见他大约是在2015年1月份。前两次是我和肖某丁放学一起走,他来学校找肖某丁。第三次见他是在2015年3月份,我、肖某丁、董某某放学一起走,他又来找肖某丁,这次见面时,我们四个人在一起吃饭,孙某1问我和董某某,肖某丁今年多大,我说14岁。

3.证人董某某证言:我和肖某丁是47中学一年级一届的同学,肖某丁在一年五班,我在一年六班,我和肖某丁是好朋友。好像是2015年过年后,我们开学的时候,肖某丁和我说,有个王八犊子总给她打电话,我不喜欢和他在一起。肖某丁后来和我说2015年3月份那次放学接肖某丁和我一起吃饭的男子就是强奸她的人。当时除了我,还有肖某丁、冯某某、孙某1,我和肖某丁、冯某某放学一起走,在门口看见孙某1来接肖某丁,然后我们一起吃饭了。在吃饭时孙某1问肖某丁今年多大了,冯某某回答14岁。那个男的请我们吃的薯条,喝的咖啡。那个男的要亲肖某丁,肖某丁没有让他亲。肖某丁要回家,我们一起往外走时,那个男的把肖某丁带到超市门前的一个角落,他还想亲肖某丁,肖某丁没有让,肖某丁和他又说了几句话,我不知道说的什么,回来后,那个男的对我们说:“你们要是让肖某丁把我儿子打掉,我知道了,我就杀你们全家。”

4.证人肖某戊证言,证明孙某1于2015年春节前在铭俊时尚旅店带女的住过。

5.证人卢某某证言,证明肖某丁系初一学生。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肖某丁陈述:大概是2014年11月份左右,在扶贫市场往里走有一个小二楼,那时我和孙某1第一次见面,他领我上扶贫市场溜达,当时我穿的薄,冻得够呛,他说到朋友家暖和暖和再走吧,就把我领到二楼的一个蓝门的屋里,屋里有个男的,孙某1管他叫“姥爷”,介绍我说是他对象,我当时有点懵,没吱声。孙某1让姥爷出去买点吃的,姥爷就出去了。我脱了鞋盘腿上床坐着,并用被把腿围起来。孙某1向我献殷勤,说会对我好等哄我的话,然后突然把我一推,压到我身上,我当时喊了一句:“你别整我!”我用力推他,推不动,他把我的裤子和内裤拽了下来,我一直往后躲,差点掉下床,他又把我拽上来,他把自己裤子全脱了,压到我身上,进入我身体。不知过了多久,完事了他就下来了,我提上裤子要回家,他要拽我,这时“姥爷”回来了,我就走了,他也跟出来,一直到我家门口他才走的。他加我QQ时问过我,我说我14岁。他问过我是初二还是初三的,我说我是初一的。他第一次强奸我,我怕我爸妈生气,怕同学知道丢人。我也想过报警,因为他认识很多人,我怕他找人害我爸妈,没敢报警。他第一次见我时候说过,我爸妈不同意就找我爸妈,收拾我爸妈。第二、三次也是在破二楼,孙某1把姥爷支走,再往后都是在一匡街东边的铭俊时尚宾馆。因为他威胁过我,我害怕,不敢不出来,也不敢反抗,这次我怀孕我爸发现了,要没发现我还不敢说。

被害人肖某己陈述:我和孙某1最开始聊天时,互相问了年龄,他告诉我他23岁,我告诉他我17岁。我和他刚认识没几天,在QQ上我告诉他我是47中一年五班的学生,后来聊几天,他说是我们47中学的军训官,让我说实话,我就说我上初一,14虚岁。见面后孙某1多次带我去商场买东西,2014年12月份时,他说要给我办卡,向我要我的详细身份信息。我告诉他我是47中学初一五班的,出生日期2001年3月12日,而且他偶尔会到我们学校给我送午饭,有一次孙某1还到我班门口给我送过饭,我们班教室门上有一年五班的牌子。他总是威胁我说不和他好,他就找人到我爸的蔬菜摊闹事,还要收拾我的家人,我也不愿意跟他发生关系。春节的时候我和他说我怀孕了,要钱打胎,他也没给我,等三月份我开学了,我们就不咋联系了。他经常在QQ上骂我,还总打电话或当面骂我,最开始还动手打过我,还要求我必须叫他老公,不叫的话后果自负。我不敢报警,我怕他找他朋友,有一次他和我说,你再得瑟,我就找王海崩死你全家。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孙某1供述:我和肖某丁是通过网上聊天认识的,我的网名叫岳俊峰,肖某丁网名叫安雅哲,我俩是网友,后来是对象。当时我在网上介绍自己是25岁,瞒了实际年龄。肖某丁说她17岁,是卖菜的,见面后她说我不象25岁,我也没有问他实际年龄,我和肖某丁发生了很多次,具体多少次我都不记得了。我俩每次发生性关系她都是愿意的,我没有强迫她。第一次大约是2015年的一月份,但不是我俩第一次见面的时候,好像见过几次以后,一开始见面她不太同意和我处对象,见了几次以后她同意了。我领她到扶贫市场附近我朋友刘春生家,我和她在刘春生家发生了性关系。我是在和肖某丁发生第一次性关系后,我见到她的同学,知道她是47中学的学生,几年级的我没问。我问过肖某丁,她说她蹲了一年,还说她是转学的,17岁,她没说是初几的学生。但我不相信她说自己是17岁,我怀疑她和我撒谎,因为初中学生也就是14、15岁左右,我没再问。我知道她是47中学的初中学生后,发生了很多次性关系。我记得都是在一匡街的时尚宾馆和长新街的旅店发生的,我是2015年3月份知道肖某丁怀孕的。我记得最后一次是在一匡街的时尚宾馆,我和肖某丁发生的最后一次性关系。我问过几次她的年龄,她都说她17岁,但我感觉她说的17岁比实际年龄大。因为按常规17岁应上高中了,另外我和她同学接触,发现她同学都比较小,但肖某丁长的比较大,我就怀疑了。我曾经向她要过身份证,她没有给我,我没有去找她同学老师和其他人印证。因为发生性关系她都是自愿的,我也没想那么多,另外那时我吸毒,所以不想去证实那么多,我和她发生性关系,也没想到她会怀孕。我和肖某丁处对象期间,我经常给肖某丁钱,大约花了能有二、三万元左右,有钱和物,还有手机。

五、鉴定意见

鉴定文书,证明肖某丁人流组织与孙某1血样亲权概率99.999%。

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本案的事实经过,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1奸淫幼女,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1犯强奸罪罪名及事实成立,应予支持。孙某1虽然当庭自愿认罪,但辩解其与被害人发生性系时不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且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未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及威胁手段,其实质是不认罪。关于其辩解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不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孙某1供述其知道被害人是47中学的初中学生后,又与被害人发生了很多次性关系。被害人陈述与孙某1认识没几天就告诉他自己是47中一年五班的初一学生,14虚岁。证人冯某某和董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3月份其与孙某1及被害人一起吃饭时孙某1曾经问过被害人年龄问题,冯某某回答被害人的年龄为14岁。另外,从卷宗被害人身穿校服的照片显示及被害人的身体发育状态看,被告人作为己婚不惑年龄之人,经常到被害人就读的学校及班级,理应从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衣着特征等生活常识观察被害人,即可判断被害人可能是幼女,由此亦应当认定孙某1“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综上,被告人孙某1在其应当知道被害人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情况下,仍与被害人多次发生性关系,应当认定孙某1“明知”被害人是幼女而对被害人实施了奸淫行为,并造成了致被害人怀孕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从严惩处。被告人孙某1当庭“自愿认罪”,示为自愿接受刑罚处罚,应作为一种积极的从轻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被告人孙某1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辩护人相关从轻辩护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至2015年8月30日起至202021年8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董屹红

代理审判员魏庆辉

人民陪审员宋奕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俊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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