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刑诉(2022)1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月初至2022年8月间,被告人张某多次将其本人名下医(社)保卡有偿出借给宋跃武(另处),由宋某他人持卡前往医疗结构,在张某未实际就诊的情况下,编造诊疗项目并使用医保卡刷卡支付,骗刷药物,骗取医疗保险金。经查,上述时间段内,张某名下医(社)保卡骗刷医保金人民币123,025.57元。张某以此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元。2022年11月4日,被告人张某经民警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具有从犯、自首及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可以宣告缓刑。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张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谢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范楠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