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刑诉(2022)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群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21年5月,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为被害人胡某购买拖车的事实,以收取押金、购车款等名义分四次从胡某处骗得共计人民币26.3万元。
2、同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虚构为被害人沈某购买泡水路虎车的事实,以收取保证金、购车款等名义分三次从沈某处骗得共计人民币53万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记录、证人方某、阮挺铭等的证言、被害人胡某、沈某陈述、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电子勘验笔录、刑事扣押笔录、聊天记录视频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对被告人郑某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二二年三月九日起至二○三二年五月八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郑某某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七十九万三千元,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侯文君
人民陪审员王梁明
人民陪审员冯珍敏
二○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君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