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刑诉[2023]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刘宇、检察官助理凌高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某及其辩护人瞿士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28日至2017年8月6日,被告人庄某以介绍被害人刘某承包工程项目,需要请客送礼、缴纳定金等为名,先后三次从刘某处骗走现金共计8万元,并将赃款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销。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并向刘某退赔2.3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庄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能坦白、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有部分退赔,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庄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如全额退出违法所得,在符合缓刑条件下可适用缓刑四年。
被告人庄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供了被害人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认为被告人庄某退清赃款并取得谅解,坦白认罪,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人庄某经钱某介绍与被害人刘某相识。2014年9月28日,庄某虚构有一个造价2亿元的两江新区指挥部新建工程项目,可以介绍刘某承包其中部分工程,并以需要请客送礼为由,骗取刘某1万元现金,并向刘某出具“借条”一份。2015年4月19日,庄某又以需请托关系为由,骗取刘某现金2万元,又出具“借条”一份。其间,被告人庄某以相关领导被查处,工程处于停摆状态为借口应付刘某的多次催问。2017年8月1日,被告人庄某在刘某位于本区长生桥镇的家中再次谎称两江新区指挥部新建工程项目可进场施工,骗刘某交5万元工程定金。刘某分别于当日、同年8月6日,分别交给庄某现金2万元、3万元。庄某将骗取的上述款项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销。2022年5月16日,被告人庄某在重庆市两江新区×小区×栋3-12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庄某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
2022年5月17日、7月15日,被告人庄某已向刘某分别退赔1万元、1.3万元。审理中,被告人庄某向被害人刘某退清赃款5.7万元,取得刘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示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收条》《借条》《还款承诺》、工程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资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钱某的证言,被告人庄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附讯问录像),以及辨认等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亦有辩护人所举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相佐证,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属坦白,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其退清全部赃款给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强华
人民陪审员于杰
人民陪审员林文萍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张海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