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刑诉(2022)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至案发,被告人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同案关系人王某(已起诉)系冒用老年人身份,使用老年人医保卡,在本市各大医院以看病为由,利用老年人的身份低价购买相关药品,而后转卖得利的情况下,仍以每次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多次将自己保管的老年人医保卡,租借于王某等人,为王某骗取本市医保局医保基金提供了帮助。被告人陈某涉案医保卡共骗取人民币37,687.15元医保基金,其本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400元。被告人陈某于2021年8月11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具有从犯、坦白及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可以宣告缓刑。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国滨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范楠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