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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检刑诉(2023)326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5-22   阅读:

案件概述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3)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禄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4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禄某为瑞安市金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师。2020年至2022年9月期间,被告人禄某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资金周转、购房、父亲治病、垫付工人工资、工程需要验资保证金等理由,陆续骗取11名被害人共1387868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均用于赌博挥霍与弥补资金漏洞,具体事实如下:

1.2022年9月,被告人禄某谎称有工程可合作但需要验资保证金,骗取被害人盛某103000元。

2.2022年9月,被告人禄某谎称有工程可合作但需要验资保证金,并使用伪造的瑞安市金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与被害人王某签订伪造的《第三方施工合同》,骗取被害人王某570000元。

3.2022年9月,被告人禄某谎称有工程可合作,但需要一同垫资,进而骗取被害人罗某50000元。

4.2022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禄某虚构资金周转、购房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周某1363000元。

5.2022年2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禄某虚构资金周转、购房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林某60000元。

6.2022年9月13日,被告人禄某虚构需要垫付工人工资的理由,骗取被害人周某210000元。

7.2022年8月至9月,被告人禄某虚构工程需要缴纳押金保障工人工资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吴某15000元。

8.2021年11月至2022年8月,被告人禄某陆续以生病、资金周转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张某123500元;2022年9月,被告人禄某虚构工人工资需要被害人张某1垫付,骗取其130368元,上述共计153868元。

9.2022年9月,被告人禄某虚构有工程可以交给被害人吴某2施工,但需缴纳工程验资保证金,骗取被害人吴某230000元。

10.2020年5月至2022年9月,被告人禄某虚构资金周转、父亲治病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陈某18000元。

11.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被告人禄某虚构父亲治病、买房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张某225000元。

2022年9月26日,被告人禄某主动到公安投案并如实供述,并被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禄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盛某、王某、罗某、周某1、林某、周某2、吴某1、张某1、吴某2、陈某、张某2的陈述,证人张某3、钟某、候某、李某、范某等人的证言,毕业证书,驾照,三方协议,第三方维修施工合同,报价清单,履约保证函,借条,收条,发票,用工统计表,承诺书,收款说明,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手机,印章,鉴定书,前科证明,归案经过,户籍资料,身份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多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禄某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至80000元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26日起至2030年9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2、责令被告人禄某退赔人民币1387868元,分别发还被害人盛某103000元、王某570000元、罗某50000元、周某1363000元、林某60000元、周某210000元、吴某15000元、张某1153868元、吴某230000元、陈某18000元、张某225000元。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郑婷婷

人民陪审员江少锋

人民陪审员孙治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钱文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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