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2〕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全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5月,被告人全某在上海疫情防控期间,在“控江XXX”等小区已被封控管理的情况下,通过“XXX烟友群”等微信群发布卷烟照片,吸引被害人添加微信好友后,谎称有卷烟现货,骗取被害人褚某等9人在本市杨浦区等地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共计5000余元。嗣后,被告人全某不再联系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全某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全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2年5月8日,被告人全某被抓获,到案后,全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其中被害人褚某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全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全利洋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敏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尉蔚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