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刑诉(2022)1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12月至2021年10月期间,被告人孙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同案犯宋某(另案处理)冒用老年人医保卡,到医疗机构低价购药后转卖牟利,骗取国家医保基金的情况下,仍将本人医保卡以每月100元的价格有偿出借给宋某,由宋某交给他人持卡前往医疗机构骗刷药物,为骗取国家医疗保险基金提供帮助。被告人孙某共骗取国家医保基金人民币8.4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孙某于2022年11月8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可宣告缓刑。
被告人孙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项、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责令被告人孙某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孙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项群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响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