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2022)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秦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作为滴滴平台司机,使用他人手机号码,发起虚假拼车订单,以空跑刷单的形式,骗取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4.9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归案,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某系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平台司机。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以亲友的手机号码,在淳安、桐庐等地制造虚假拼车订单,以空跑刷单虚增里程数的形式,骗取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补贴款达49152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在电话通知到案后,即向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退出违法所得49152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证人施某的证言,滴滴公司的报案材料,服务合作协议,银行交易流水及刷单明细,司机行程订单明细表,退赃转账记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郑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作了如实交代,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郑苏程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谭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