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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城检刑诉〔2022〕27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5-28   阅读:

案件概述

XX城县人民检察院以XX城检刑诉〔202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0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荣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某及辩护人黎连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XX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张某甲在我县XX街XX路XX店打工期间认识老板的弟弟靳某。2020年06月至2021年10月期间,被告人靳某以干工程资金周转、在XX机关办理取保候审交纳保证金、抵押西安房产向银行职工行贿等理由,多次向被害人张某甲借钱,先后共计借款621650元,每次款用于本人生活消费、赌博、游戏充值、还账,与数十次编造的借款理由完全不符,且不断称结工程款或房屋抵押贷款到账后立马还钱,但至今未还任何欠款。同时查明,该靳借款理由中因打架被西安市XX局取保候审、变更其名下房产(经查询其在西安市无房产)需缴税、已变更西安房屋产权且正在办理房屋抵押、处理不良征信后进行房屋抵押等理由均为其本人虚构。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6216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靳某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靳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张某甲与被告人靳某在我县XX街XX路XX店打工期间相识。2020年06月至2021年10月期间,被告人靳某以干工程资金周转、在XX机关办理取保候审交纳保证金、抵押西安房产向银行职工行贿等理由,多次向被害人张某甲借钱,先后共计借款621650元,每次借款用于本人生活消费、赌博、游戏充值、还账等,与数十次编造的借款理由完全不符,且不断称结工程款或房屋抵押贷款到账后立马还钱,但至今未还任何欠款。

同时查明,该靳借款理由中因打架被西安市XX局取保候审、变更其名下房产(经查询其在西安市无房产)需缴税、已变更西安房屋产权且正在办理房屋抵押、处理不良征信后进行房屋抵押等理由均为其本人虚构。

经当庭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证明,2021年10月25日张某甲报称,2020年06月至今,其被一名叫靳某的男子以包工程、抵押房产等为由,诈骗626650元。2021年10月27日立案并破案。

2.发破案经过证明,靳某于2021年12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XX城县XX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渭南市高新区抓获。

3.户籍证明,靳某,男,X族,1988年05月0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陕西省XX城县XX镇XX街XX城XX号楼XX单元XX楼XX户。

4.靳某微信聊天截图证明,靳某在微信上找人办假房产证,理由是给女朋友看。房产信息为西安市莲湖区XX街XX苑XX号楼XX室面积101.8平方。

5.张某甲给靳某转账记录截图证明,张某甲从2020年06月13日到2021年10月3日共计给靳某转账共计621650元。

6.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西安市XX苑XX幢XX单元XX层XX号XX公寓的买受人为雷磊。

7.西安市房屋登记记录情况查询申请表及结果证明,西安市房屋登记处靳某名下无房产,郭西凤名下无房产,雷磊名下两处房产,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正街王家巷甲字14号1幢11914室房屋所有人雷磊。

8.雁环中路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未查询到靳某为雁环中路派出所涉案人嫌疑人,且无取保候审记录。

9.XX城县XX局出具情况说明及证据详情证明,2020年06月13日被害人张某甲给犯罪嫌疑人靳某第一次转入微信账户1万元之前,靳某微信余额为0.00元,支付宝账户180********,实名认证靳某,2020年07月28日骗取被害人张某甲第一次转入支付宝25000元整,在此之前其支付宝余额为1088.03元。

10.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华山监狱证明一份证明,靳某于2010年11月10日因盗窃罪被XX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01月11日刑满释放。

11.被害人张某甲陈述、聊天截图、欠条照片、微信及支付宝交易明细等证据证明,她在XX城县XX镇XX街XX路XX店打工,在2020年02月左右,老板让靳某帮忙给顾客送货,慢慢的她就和靳某熟悉了。在2020年06月至10月3日,靳某多次以不同的理由找她借钱,一共借了她621650元。

具体情况:2020年06月13日,借了她20000元,理由是在西安包工程,需要一点资金;2020年06月14日,借了她20000元,理由还是在西安包工程,需要资金;2020年06月30日,借了她20000元,理由是工程需要战略备用资金,打点关系用;2020年07月28日,借了她25000元,理由是工程结束了,需要开发票,拿发票才能结款;2020年08月03日,借了她15000元,理由是她给领导买表、烟酒等礼品,还说在08月23日之前给她还钱,利息不细算了,总共给她135000元;2020年08月06日,借了她3500元,理由是领导不给结工程款,急需钱给工程甲方回扣;2020年08月12日,借了她20000元,理由是需要给下面的工人付工资;2020年08月24日,借了她4650元,理由是要给领导红包,领导才给签字结款;2020年10月10日,借了她11000元,理由是工程款还没有结,需要给人行贿;2020年10月13日,借了她19000元,理由还是工程还没有结,需要给人行贿;2020年10月09日,借了她30000元,理由是熄妇闹事,闹的工程方不给结款,给媳妇30000元就不闹事了,马上就能结款720000元,这钱靳某留300000,剩下的钱给她转过去;2020年10月22日,借了她38000元,理由是因为要账和人打了一架,要在派出所交罚款、取保金、给人赔偿;2020年11月11日,借了她40000元,理由是结工程款需要,最后说按照领导的意思把钱给了银行的一个人;2020年11月19日,借了她27500元,理由还是因为结工程款需要,给银行人钱;2020年11月28日,借了她4000元,理由是工程款结不下来,请律师起诉对方需要钱;2020年12月03日,借了她44000元,理由是西安的房产是靳某和他妈名下的,全部过到靳某名下需要缴纳5.5%的税,过户完就卖房给她还钱;2021年01月05日,借了她24000元,理由是房子卖的时候出了问题,现在只能抵押房子,需要给西安电子城建行信贷部经理回扣;2021年01月06日,借了她12000元,理由还是给安子城建行信贷部经理回扣;2021年01月08日,借了她20000元,理由是需要给人民银行的人拿钱,消除征信逾期的问题,消除完了才能抵押房子,然后贷款;2021年01月11日,借了她25300元,理由是个人建行有信用卡逾期没还,现在还款了才能消除征信的问题,征信没问题了才能抵押房子,然后贷款;2021年01月16日,借了她8300元,理由是给信用卡中心的人钱,消除征信问题;2021年01月17日,借了她11000元,理由还是给信用卡中心的人钱消除征信问题;2021年01月30日,借了她15000元,理由是信用卡中心一个管事的女的在消除不良征信这件事上找事呢,需要给人家钱;2021年01月31日,借了她7000元,理由还是要给信用卡中心管事的那女的钱;2021年02月02日,借了她14000元,理由是需要给信用卡中心的人3000元,还清信用卡欠款11000元,还清了才能消除不良征信;2021年02月06日,借了她13500元,理由还是要给信用卡中心管事的那女的钱;2021年02月24日,借了她7900元,理由是办理房屋抵押款时,需要给银行一个叫“李姐”的人保险钱;2021年02月25日,借了她1800元,理由还是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时,需要给银行一个叫“李姐”的人保险钱,多缴纳这些钱能多贷钱;2021年03月05日,借了她20000元,理由是抵押房屋贷款,需要给建行领带回扣;2021年03月11日,借了她20700,理是因为2021年10月22日打架的事,西安市雁环路派出所取保需要钱交纳取保金;2021年03月28日,借了她12000元,理由是给建行总行会计钱,给了以后立马就能给她放房子的贷款;2021年03月30日,借了她10000元,理由是需要给电子城建行一个姓刑的和会计钱,给了才能放房子的贷款;2021年04月04日,借了她18000元,理由是2021年10月22日打架,要给对方赔偿;2021年08月17日,借了她17000元,理由是建行信用卡逾期了,要还清才能办理房子抵押贷款;2021年09月23日,借了她12000元,理由是建行信用卡逾期的事导致征信不良,找人处理征信问题;2021年10月03日,借了她15500元,理由是正在办理房屋抵押贷款,要给银行缴纳保险费。

一开始她借给靳某钱是想着有困难帮助一下,后来就是为了帮靳某把工程款结下来,然后给她还钱,到最后是为了帮靳某把西安的房子办理好抵押贷款,好有钱给她还。她给靳某转钱大部分都是转到靳某本人的支付宝和微信了,只有几笔是转到靳某给她提供的收款码。她微信号zhanghappy123,微信昵称:XX路XX店婴张某甲,支付宝账号是150********,账户名字:张某甲。靳某微信号a1809235****,昵称[long],支付宝账号180********,账户名称:金子宝贝。靳某一直都没有给她还过钱。报案后让靳某打了个八十万的条子,没有见本人,拍了条子的照片发到她手机微信上。

12.证人雷某甲证言证明,靳某是他媳妇靳楠的亲弟,他们平时没有来往。他在XX街XX小区有一个40平米左右的小公寓,房子在他弟弟雷磊名下。这公寓和靳某、和他丈人靳天民没有关系,是他自己的房子,他与靳某之间也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也不想有往来。

13.证人曹某某证言及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证明,靳某之前是高家堡村长高某某司机。2019年04月左右,靳某给他和张某乙说能帮忙买到XX堡XX小区的房子,价钱相对便宜。后来不停找他俩要钱,他先后给转了427500元,张某乙给转了382500元,当时靳某给他俩一人弄了一份合同,还有收款收据,合同上写的法定代表人高某某。2019年11月才知道被靳某骗了,靳某承认并说钱已被拿去打牌、打游戏充钱等花光,他俩找了靳某家人,靳某家人给了他15万,给了张某乙20万。后来他通过高某某把靳某的供货结算款要了5万元,再后他不停找靳某要钱,靳某共计还了他232500元,还欠195000元,给张某乙可能也还了那么多。除了这件事,再与靳某没有其他经济往来。

14.证人张某乙证言与曹某某证言基本一致,微信昵称:火山,支付宝账号:火山。

15.证人冀某某证言及微信聊天截屏等证据证明,2019年前后他通过高某某认识靳某,靳某以弄工程垃圾中转站为由要求他投资三万元,后来发现靳某并没有用三万元用做投资垃圾中转,还听说靳某以购买安置房为由骗了张某乙和曹某某八十万,他就找靳某要回来5500元,还剩24500元未要回。

16.证人雷某乙证言证明,靳某以购买安置房名义骗了他11万元,断断续续还,现在还剩19000元。他微信昵称“痕迹K歌”,支付宝昵称“田雨”。

17.证人代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至今他一直跟高某某在高新华府工地现场工作,靳某为高某某司机。靳某只给工地供过一次防尘滤网,有几万块钱的货,再跟工地没有任何交集。听说靳某欠曹某某和张某乙很多钱。靳某爱玩游戏,充的也比较多,大概有几十万。

18.证人高某某证言证明,从2017年至2019年底,靳某给他当司机,离职前不停请假,并且还有很多债务,就辞退了。靳某欠曹某某、张某乙、雷某乙的钱,另外还有人不认识,时间长了也记不清楚了。靳某2018年在他家小区门口开过一个特别小的孕婴店,开了三四个月就关门了,投资三万元左右能赔一二万元,除了这个店和司机工资收入,再没听说过有其他收入。靳某给工地供过一次防尘滤网,供了五万元的货,当时结账时把钱直接给曹某某了,这事靳某同意。这次挣最多不到一万元。离职后再没有跟工地有任何联系。

19.被告人靳某供述、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证明,2020年02月过年疫情期间左右,他在他姐的皇家贝贝孕婴店打工时认识张某甲(店里面的员工)。从2020年6月至2021年10月期间,他以工程上需要钱、给工人工资、给他媳妇钱;处理不良征信等好多理由多次从张某甲借钱,一共借了60多万元。2021年1、2月他给张某甲还了27000元。

具体每笔借款情况:1.2020年06月13日、14日张某甲通过微信给他转账40000元(06月13日分三次转了10000元、5000元、5000元;06月14日转了20000元),他把这钱部分用在了工地上。2.2020年06月30日,张某甲通过微信向他转账20000元,这笔钱是他工地的“备用战略资金,打点关系等”,其中9000元他转给张某乙,剩下的用在工地上了。3.2020年07月28日,张某甲使用支付宝向他转账25000元,这笔钱工程开发票使用了约3000元,剩下的可能是工地用了。4.2020年08月03日,张某甲使用支付宝向他转账15000元,他说是给领导买手表送礼,其实是转给“洪立餐饮”5000元,雷某乙1000元,“火山”(支付宝昵称)5000元,美容美发花费1800元,其余用于生活消费。5.2020年08月06日,张某甲使用微信向他转账3500元,几乎全部用于个人生活消费。6.2020年08月12日,张某甲使用支付宝向他转账20000元,他给张某甲说这笔钱是“付工人工资”,实际他给“火山”(张某乙)转账1000元,化妆美容消费2100元,给“尘修”(雷雨)转账10500元,其余基本用于生活消费。7.2020年08月24日、张某甲通过微信给他转账4150元,支付宝给他转账500元,他给张某甲说这笔钱是“给领导钱,让领导签字”,实际他向“万象网络”商户转账消费2100元,给“风起云涌”转账1275元。8.2020年10月10日、13日,张某甲给他微信分4次转账共计25000元,他说这笔钱是“给别人拿钱、好处”,实际用于多次向“文文”转账5650,向“皇庭洗浴”转账9000元,向“胡子1512989****”转账5000元。9.2020年10月19日,张某甲微信转给他22000元,支付宝转给他8000元,他给张某甲说这笔钱是“给他媳妇钱,让不要闹事,工程方快速结款”,这钱他与“调皮老男孩”多次资金往来,共计支出8100元,同时与“勇哥”“张文艺”“胡子1512989****”等人多次千余元的资金往来,是他们打牌了。10.2020年10月22日,张某甲向他微信转账31500元,支付宝向他转账6500元,他给张某甲说这是“派出所打架,交罚款和给对方看病赔偿”,实际这钱他给曹某某转账5000,君临天下主题酒店消费1058元,同时与“文文”、“胡子1512989****”、“勇哥”“a你满足"振仓1587768****”存在千元资金往来,并将其余大部分生活消费使用。11.2020年11月11日,张某甲向他微信转账17000元,支付宝转账23000元,他给张某甲说是“按照领导的意思,要给一个人钱”,实际向“真诚”转账6000,“知足常乐”转账3250,“*学军”转账2000,另外还有部分生活消费。12.2020年11月19日,张某甲微信给他转账24400元,支付宝给他转账3100元,他说这些钱是需要“给银行的人钱”,实际他将其中20000元分多次转给“军海”,在XX城县XX消费1000元,向“知足常乐转账2000元,另外还有大量的生活消费。13.2020年11月28日,张某甲向他指定的支付宝账户(XX城县权张博出租)转账4000元,他给张某甲说这钱是需要“给律师、法院起诉费,这钱并没有用于请律师。14.2020年12月03日,张某甲向他指定的支付宝账户(XX城县XX店)转账44000元,他给张某甲说的是“他西安房产是他和他妈两人的名字,把他妈的名字去掉要缴纳5.5%的税,等过户到他一人的名下,他就去银行办理抵押房产的事”,房子其实不在他和他妈名下,他说了假话,这44000元钱干菜店老板“智勇”通过微信给他转了44000元(微信昵称:香水玫瑰)。15.2021年01月05日、06日,张某甲两次向他微信转账共计36000元,他说这钱是用于“给西安电子城建行信贷部经理回扣”,他将中27800元转给于某某,在西京酒店消费428元,2000元转于“余生在一起”,5000元转于“非远及近”,并没有办理建行信贷。16.2021年01月08日,张某甲给他微信转账五次合计20000元,他给张某甲说是用饯解决征信逾期问题,实际转给于某某9400元,转给“AAA西北同发娱乐1357210****”7000元,其余用于日常生活消费17.2021年01月11日,张某甲通过微信给他转25300元,他称用来还建设银行逾期贷款,实际他把钱分多次转给于某某22388元,同日张某甲还通过微信给他转账8300元,他将这钱转给小辣椒1000元,转给路某某1000元。18.2021年01月17日,张某甲通过微信分四次给他转11000元,他给张某甲说是给信用卡中心人的钱,这钱他转给路某某5000元,其它是向路某某、于某某两人的转账(他们打牌)。19.2021年01月30日,张某甲通过支付宝转给盛源宾馆的15000元,钱最后都到他账户上了。他给张某甲说要钱是给信用卡中心一女的钱,但是张某甲的钱到他账户后,他都用来和于某某、路某某斗地主了。20.2021年01月31日,张某甲转给盛源宾馆账户7000元,钱到他微信后,他又和于某某、路某某打牌斗了地主。21.2021年02月02日,张某甲分三次转给盛源宾馆共14000元,他给张某甲说的是处理2张信用卡11000元,给信用卡中心的人3000元,14000元到账后,他又是于某某、路某某斗地主了。他没有拿这钱处理信用卡。22.2021年02月06日,张某甲微信给他转账13500元,其中部分用于他生活消费,转给于某某8000元。23.2021年02月24日,张某甲给他转7900元,他给张某甲说的是给房屋抵押贷款的保险钱,他收到钱后,转给于某某4000元,生活消费了一部分。24.2021年02月24日,张某甲给他转1800元,是他向张某甲要的,记不清说的啥理由。他收到钱后,基本用于生活消费了。25.2021年03月05日,张某甲两次微信转给他20000元,他给张某甲说的是他当时因为打架斗殴,被西安雁环路派出所取保,最后他和对方调解了,赔了5、6千元没有取保候审。他收到20000元后,继续和路某某、于某某娱乐斗地主。26.2021年03月11日,张某甲微信转他3700元,支付宝转他10000元,03月12日支付宝转他7000元,他说的是给总行会计钱,钱到账后,他继续和路某某、于某某斗地主。27.2021年03月30日,张某甲微信转他10000元,是他找张某甲要的,说的是给刑会计钱,他收到10000元后,将7200转给“曾经的别提!”,其余用于生活消费。28.2021年04月04日,张某甲微信转给他4笔合计19000元,是他找张某甲要的,记不清理由。他把钱转给曹某某1万元,剩余用于生活消费。29.2021年08月17日,张某甲微信转给他1700元,是他找张某甲要的,他称处理征信、还款、消除逾期,实际全部用来吃吃喝喝了,没有用来处理征信。30.2021年09月23日,张某甲微信转他12000元,他应该也说的是处理银行征信、抵押方面的。这钱基本都用于吃喝玩乐31.2021年10月03日,张某甲转他15500元,他说是处理银行房子抵押的事情,收到钱后,基本都用于吃喝玩乐。张某甲总共给他转了66笔帐,合计626650元(其中微信合计445050元,支付宝181600元)。

他的转账记录中,多次给张某乙、曹某某转账,是因为之前曹某某、张某乙跟着他在工地干过,有一部分是工资,一部分是他俩的钱。他给军海哥转钱是因为他俩之间经常借钱、还钱;和于某某和路某某之间的转钱是斗地主和一些账务往来。西安市XX街XX苑的房子40多平方的公寓,在他姐夫雷某甲的弟弟雷磊名下。他曾在微信上向人咨询办理西安市XX苑XX号楼XX室的假房产证,他不想干什么,闲耍呢。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多种虚构理由,多次骗取他人财产,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XX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靳某到案后能坦白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之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2031年12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靳某退赔被害人张某甲全部直接经济损失621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长生

人民陪审员白吉庆

人民陪审员刘云彬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鱼茜

书记员王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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