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刑诉[202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2月至4月,被告人董某某虚构承包工程事实,获取杨某(1954年6月27日出生)信任,并以投资可分红、资金周转不灵等为由,于2022年2月、4月,分别骗取杨某人民币50000元、20000元,共计人民币7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于2022年7月5日到平阳县××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转账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拘留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骗取老年人财物,应从重处罚;但其犯罪后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审查起诉阶段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诈骗老年人财物,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被告人犯罪后能自首,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责令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董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3月17日起至2024年9月16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董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返还被害人杨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谢海清
二○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林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