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2〕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乃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及由上海市虹口区XX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林琳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高某在未到退休年龄的情况下,为骗取社保养老金,虚构患有癫痫的事实,使用由张某某提供的虚假病历,骗得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出具的结论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书后于2014年12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申领养老金及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至2022年1月,高某共计骗领养老金及计划生育奖励费人民币283,095.70元。
2022年2月23日,被告人高某接公安人员电话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高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胥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审批表》《鉴定结论书》《养老金核定表》《养老金申领表》《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申领单》、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上海市XX管理中心出具的《陆汉生等7人违规领取养老待遇情况》《多支出退款通知书》,被告人高某家属提供的《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收据》《养老金恢复到在职变更核定表》《关于高某社保退赔的情况说明》,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列证据,由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并由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能认罪认罚,可分别情节对被告人高某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高某退出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高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均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凌琳
人民陪审员安韫琪
人民陪审员金玉燕
书记员王旭飞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