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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检刑诉﹝2022﹞50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5-30   阅读:

案件概述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韩城检刑诉﹝202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永丽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21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经常去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彩票店,二人相识。被告人王某某自称其是某某局某某队副队长,谎称给被害人王某某介绍承包某某局新办公楼安装监控工程,并另外申请微信号(昵称“提款机”),王某某将该微信号推送给王某某,并用该微信以“某某局财务主任高某某”的身份与王某某进行聊天,进一步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信任,同年8月6日以需缴纳该工程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6000元。

2.2021年8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又通过微信号“提款机”以“某某局财务主任高某某”的身份,谎称让被害人王某某承包某某局新办公楼铺地板工程,以需缴纳工程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36000元。

3.2021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谎称给被害人王某某的外甥女介绍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19000元。

4.2021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王某某认识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自称其是某某局某某队副队长,取得刘某某信任。同年10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让被害人刘某某给某某局新办公楼铺地板供应沙子、米石,以需缴纳工程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36000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共计诈骗作案4次,诈骗数额共计97000元,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王某某的作案工具荣耀NTH-AN00银色手机一部已被某某机关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陈述、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毋某某、焦某某证言可证,有某某机关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及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收条、收款收据、欠条、扣押清单及照片、微信账单及交易明细、手机通话详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视听资料光盘四张、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在卷相佐证,供证一致,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和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多次诈骗,对其应依法惩处;鉴于其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故对被告人王某某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5日起至2025年10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六万一千元、退赔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三万六千元。

三、作案工具荣耀NTH-AN00银色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华阁

人民陪审员雷吾兴

人民陪审员郭沛芝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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