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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减刑撤销案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日期:2020-02-07   阅读:

罪犯赵威减刑撤销案

——备案审查中发现之前减刑裁定确有错误,依法撤销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赵威,男,原系重庆市万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万盛区政协副主席(副厅级)。2010年9月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赵威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追缴其所退赃款人民币210000元。判决生效后,赵威于2010年10月13日被交付执行。刑期至2018年8月25日止。2012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定赵威确有悔改表现,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6月13日执行机关以赵威服刑期间积极主动检举吴雅、苏怀志等人制造、贩卖毒品的违法犯罪线索,经办案单位查证属实,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再次建议对其减刑。重庆三中院经审理认定赵威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遂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725号刑事裁定,对赵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25日止。

  2014年6月11日垫江监狱以罪犯赵威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重庆三中院提出减刑建议。重庆三中院受理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该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485号刑事裁定,对赵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裁定作出后,重庆三中院依法将该案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报备审查。重庆高院经审查认为,重庆三中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的(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485号刑事裁定符合法律规定,但重庆三中院2012年7月3日作出的(2012)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725号刑事裁定中将罪犯赵威举报他人的行为认定为重大立功,并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确有错误。经查,赵威举报吴雅、苏怀志等人制毒贩毒之前,公安机关已经将吴雅逮捕,故不能认定赵威有重大立功表现。

  (二)裁判结果

  重庆高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5)渝高法刑执字第0073号刑事裁定,撤销重庆三中院(2012)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725号刑事裁定。罪犯赵威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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