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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检刑诉(2022)79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6-01   阅读:

案件概述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2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某诈骗罪一案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党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某某、辩护人雷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阮某某虚构自己在合阳县XX局、人民检察院有关系的事实,以能为被害人杨某甲的儿子杨某乙(因犯抢劫罪被判刑)“跑事”,将案件在XX局处理消化、不被逮捕、能办理保外就医等为借口,先后四次骗得杨某甲40000元。2021年4月,杨某甲发现被骗后多次索要,被告人阮某某陆续还款16700元后将被害人微信拉黑,拒不归还余款,杨某甲随即报警。被告人阮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特提起公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且认罪认罚。

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在案发后积极退赔所有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请法庭充分考虑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阮某某的犯罪事实如下: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阮某某虚构自己在合阳县XX局、人民检察院有关系的事实,以能为被害人杨某甲的儿子杨某乙(因犯抢劫罪被判刑)“跑事”,将案件在XX局处理消化、不被逮捕、能办理保外就医等为借口,先后四次骗得杨某甲40000元。2021年4月,杨某甲发现被骗后多次索要,被告人阮某某陆续还款16700元后将被害人微信拉黑,拒不归还余款,杨某甲随即报警。破案后,剩余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

以上犯罪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2022年2月16日由合阳县皇甫庄邓家寨村民杨某甲报案,经审查2022年2月21日立案侦查,被告人阮某某于2022年4月21日在西安市周至县农商西街15号305房被莲湖分局庙后街派出所抓获后于次日移交合阳县XX局。经讯问,被告人阮某某如实供述了其于2020年12月份以给杨某甲“跑事”为由骗取杨某甲钱财的犯罪事实。

2.被告人基本情况、免冠照片、户籍证明、组织关系证明、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阮某某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且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015年9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年1月27日刑满释放。

3.被告人阮某某供述,2020年10月份,他在合阳县认识了杨某乙,同年12月份,杨某乙因抢劫被合阳县XX局金水派出所抓了,他在XX局给杨某乙做了法定代理人参与了对其的询问,了解了杨某乙抢劫案件的详细案情,他还拿了杨某乙的手机给其的家长打电话,约其父母在合阳县XX大队门口见面,见面之后,他就给其父母说了杨某乙案件的相关情况,并说看能不能活动一下直接把案子挡在XX局,不让娃被检察院逮捕,随后他就说有一个战友在刑警队,他可以找战友帮他们花钱跑事,便让杨某乙父母先准备2万元,当天下午,杨某乙父亲到刑警队门口,将2万元现金给了他。之后杨某乙的父母几乎每天都给他打电话问事情办得咋样了,他每次都以正在跑事、正在办理为理由推脱。在杨某乙被检察院逮捕后,他想着案子现在已经到检察院了,只能走司法程序,也没有办法,就骗杨某乙父亲,说在检察院找关系活动一下,就让杨某乙父亲再准备点钱,其通过微信给他转了1万元。过了几天时间,他又对杨某乙的家人说他在XX局找了个关系,给娃办个保外就医,娃就能出来了,让其家人再给他准备1万元,杨某乙父亲就同意给他1万元给杨某乙跑保外就医的事情,后分两次每次5000元通过微信给他转过来。过了一段时间他还没有把事办成,杨某乙父亲就要求退钱,他就退了一部分钱,不想再退剩下的钱,他就将杨某乙父亲的微信删除、拉黑,逃避对方。他为杨某乙跑事其实就是想以给跑事为由,从中骗些钱花,并不认识XX局、检察院的人,诈骗来的4万元,退还给杨某乙父亲16700元,剩余的23300元全部用于吃、喝、玩花完了。

4.被害人杨某甲陈述与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能够相互印证,2020年12月下旬他儿子杨某乙因涉嫌抢劫罪被XX抓了,后来有个男子(阮某某)给他打电话,骗他说能帮他“跑事”把儿子从XX局“捞”出来。随后阮某某以要花钱跑事为由,前后从他这总共骗了4万元,在他意识被骗了之后,便要求阮某某退钱,阮某某退了16700元后就把他微信拉黑了,电话也打不通了。

5.证人证言

(1)杨某乙证言,证明2020年10月份左右,他认识了阮某某(利哥),他们互相加了微信,2020年12月20日下午4时许,他因抢劫被金水派出所的民警带到金水派出所,这期间阮某某给他打电话问在哪,他说在警车上,准备去金水派出所。20分钟左右阮某某来到了金水派出所,和警察、那几个娃的家长说了一会话,便过来对他说等会警察要收你们的手机,把你们手机给哥,先给你们保管着,他当时不想给,但又担心民警收了他们手机不给,随后就把手机给了阮某某,接着阮某某又要了手机的开机密码。因为他是未成年人,录口供的时候他不想让通知父母,便认可阮某某说是他的亲戚哥,阮某某一直在场,还在口供上签字,他签的名字杨某某。2021年9月13日他因抢劫罪被合阳县人民法院判了一年有期徒刑,12月19日刑满释放,当天他就问他父亲他的手机找到了没,他父亲说没有找见,阮某某不承认拿手机,晚上到家之后他爸告诉他,他进到看守所后,为了他的事跑前跑后,还说阮某某骗了4万元,这时他才知道阮某某是个骗子,他和爸妈商量之后就报警了。

(2)王某证言,证明2020年11月份,他通过杨某乙在金塔假日酒店认识的阮某某(利哥),跟着阮某某蹭吃蹭喝了一个月时间。到12月初他不想跟着阮某某了,就骗阮某某说家里人给他找工作让上班,就再没去过阮某某那。杨某乙被抓当天,阮某某给他打电话说了这个事。2020年12月底的一天,阮某某给他打电话说,杨某乙的父母要到县城来,一会给你打电话你就往过走,其有办法把杨某乙捞出来,等会就实话实说,问啥就答应啥,并威胁他若不配合,便把他也送进去,他听后不敢不答应就说行。他见杨某乙的父母后,阮某某给杨某乙的父母说杨某乙平时一天无所事事,到处偷手机、打架,意思说杨某乙不学好,很坏。说着就说不行让杨某乙父亲问他,看有没有这些事。他当时没敢否认,就按照阮某某的要求说嗯。之后他还听见阮某某给杨某乙父母说其有办法能把杨某乙捞出来,没一会阮某某就让他下车走了,之后他就再没见过阮某某。后来他和杨某乙谝闲才知道阮某某是骗杨某乙父母的钱,他便主动给杨某乙说了当时阮某某让他见杨某乙父母的事。

(3)党某某证言证明内容与杨某甲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证明2021年1月份他伙计杨某甲的儿子杨某乙出事被抓了,现在关在看守所,杨某甲找了一个叫阮某某的人给娃跑事,阮某某已经要了2万元的费用,娃的事还没办成,现在又要钱,让他帮参谋一下,又说阮某某不让其他人知道这事情,他便说自己是杨某乙的舅舅,见了几次后,他越发觉得阮某某不靠谱。2021年3月份,杨某甲说阮某某又打电话,说是要1.5万元给杨某乙办保外就医的事情,让他给参谋一下,他两个将阮某某约到了洽川宾馆对面小区他办公室见面,见面之后,阮某某又说在XX局已经找好了人,现在能把娃弄出来,还说可以打条子,杨某甲就在办公室通过微信转账给阮某某分两次转账1万元,在打条子的时候,他让阮某某写上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后来阮某某一直也没有把事办成,他和杨某甲就商量着赶紧让阮某某退钱,当时阮某某先给杨某甲退了3800元的现金,之后他多次打电话讨要,阮某某给退了3000元、3000元、4000元。之后他们两个多次给阮某某打电话、发微信让退钱,就联系不上了,微信也拉黑了。阮某某总共退了13800元,当时现金直接退到了杨某甲手里,后来三次微信转账全部是退到了他的微信上,他转给的杨某甲。

(4)杨某证言,证明以现金方式主动退赔阮某某骗取受害人杨某甲的23300元。

(5)肖某证言,证明2020年12月,他儿子肖某某在合阳县城被杨某乙等人抢劫了,当时XX机关立案了,一个小伙给他打电话说是杨某乙的哥,给杨某乙说事,他说让杨某乙家长来。过了几天,那个小伙和杨某乙的父亲到他居住的尚品名居小区门口和他见了面,说给点补偿让他出个谅解书,他当时不同意,在快判刑的时候,杨某乙的父亲找他,他才同意出具了谅解书。

(6)曹某某证言,证明2020年12月份,他孙子曹某甲在合阳县城里被几个娃把钱抢了,XX机关对这个案子立案侦查了,当时他在合阳县XX街道XX社区XX村租住,一个自称杨某乙他哥的小伙找他让给杨某乙出具谅解书,过了几天他给出具了。

(7)曹某甲证言证明的内容同曹某某基本一致,二人系爷孙关系。

6.辩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阮某某辩认诈骗杨某甲的地点在合阳县XX路XX宾馆XX小区门口(骗取最后一次1万元)、XX大队门口西边的一处地方(骗取2万元)、泰山庙转盘的路边一处地方(骗取1万元);被害人杨某甲在12个不同对象中辨认出6号是被告人阮某某;杨某乙在12个不同对象中辨认出7号是“利哥”,也就是被告人阮某某;王某在12个不同对象中辨认出6号是“利哥”,也就是被告人阮某某;党某某在12个不同对象中辨认出6号是骗杨某甲钱的阮某某;肖某某12个不同对象中辨认出6号是来找他说杨某乙事的人,即阮某某;曹某某在12个不同对象中辨认出6号是来找他说杨某乙事的人,即阮某某;曹某甲在12个不同对象中辨认出6号是来找他说杨某乙事的杨某乙的哥阮某某。

7.接受证据通知书及微信截屏、交易明细证明、银行对账单、收条,证明杨某甲的微信昵称为“不停息的拼搏”;阮某某的微信昵称为“天空”。阮某某已将杨某甲微信拉黑。2020年12月25日杨某甲在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分四次取款,每次5000元,共计20000元(此笔款以现金形式给阮某某)。2021年1月14日杨某甲给阮某某的微信昵称为“天空”转账10000元,支付方式是陕西信合储蓄卡(6274)。2021年3月11日杨某甲给阮某某的微信昵称为“天空”转账两笔,分别为5000元,共计10000元,支付方式是陕西信合储蓄卡(6274)。2021年3月11日被告人阮某某给杨某甲写了收到杨某甲办事款1万元整,20天后事成则了,不成退还的收据1张。

9.谅解书、收条,证明杨某甲于2022年5月11日对阮某某诈骗一事表示谅解,当日从甘井派出所领到阮某某退还的233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阮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惩处。被告人阮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再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阮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持与上述相同观点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阮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4月21日起至2023年10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永红

人民陪审员刘新民

人民陪审员肖泉省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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