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2)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卓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及其辩护人雷振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4月,被告人薛某与被害人沈某结识。后薛某通过虚构个人及父母身份信息、隐瞒婚姻状况等方式骗取沈某信任。嗣后,薛某不断通过伪造聊天记录等方式向沈某虚构“做生意”、“母亲需要生活费”等理由,骗得沈某钱款共计人民币8.5万元。上述钱款均被薛某用于债务清偿和个人花销。2022年9月5日16时许,被告人薛某经民警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薛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薛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建议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除被告人薛某供认不讳外,还有被害人沈某的陈述;证人陈某、季某、王某等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聊天记录截图、转账截图、伪造的身份证截图、微信明细、银行交易明细、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薛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5日起至2025年9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薛某将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彭涛
人民陪审员刘天成
人民陪审员闻霞贞
二○二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