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3〕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张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盛某在明知自己身负多起民事判决尚无力履行的情况下,虚构父亲患病的事实,以借款治病为名向多名同事借款,并要求出借同事保密,钱款到账后旋即转出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及日常开销,在被害人催讨后虚构各种理由拖延还款,后拒接被害人来电。被害人王某、文某、张某、卞某、陈某先后于2019年12月21日、22日、23日,2020年3月13日、14日在本市黄浦区XX路XX号公司等地向被告人盛某分别转账,共计人民币25,000元。
2022年7月21日,公安民警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XX街XX号XX座地下车库抓获被告人盛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盛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可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王某、文某、张某、卞某、陈某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及相关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被告人盛某中信银行交易记录,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盛某民事判决书、被执行的相关文书,五名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及转账记录,前科资料,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被告人盛某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盛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积极退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结合其犯罪情节以及犯罪以后的认罪、悔罪态度,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盛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邱纯杰
书记员陈奕笑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