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16日至21日,被告人周某某利用盒马社区团购团长的身份,在明知系统存在漏洞的情况下,多次组织团成员下单,在货物送达指定收货点后,谎称未收到货物,集体退单,以此手法骗取货款及佣金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周某某还教唆周虎、陈祖欣(均另行处理)用同样的手法骗取货款及佣金,并收取好处。
同年3月18日,经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周某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节及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退赔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周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高欣
书记员严艳雯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