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3〕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辩护人冯佳成、被害人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10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在网络上假冒“安姐”的身份(微信号:RedwXX,微信昵称:RedW),通过微信聊天取得台湾籍被害人刘某的信任后,先后以帮助被害人办理居住证、为被害人购房购车以及注册公司等虚构事实为幌,多次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9万余元。
2023年1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工作单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赵某某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赵某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害人与“安姐”及被告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害人个人微信及银行转账记录、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笔录、当庭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节及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月10日起至2033年1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陶琛怡
审判员高欣
人民陪审员孙咏梅
书记员包梦娜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