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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龙检刑诉(2022)129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6-04   阅读:

案件概述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衢龙检刑诉(2022)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某及其辩护人丁九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1月至2021年9月期间,被告人严某某通过抖音、微信等方式搭讪多名女性,虚构其父母双亡、未婚、名下有房产、退伍军人、派出所民警身份等虚假事实,让被害人信以为真与其发展成情侣关系,后编造各种理由向被害人骗取财物,共计诈骗72.9万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严某某通过抖音搭讪胡某,虚构父母双亡、有房有车、装修公司设计师等身份骗取胡某信任后发展为情侣关系,后编造购买苹果电脑、支付医药费、支付赔偿金等理由从胡某处骗取金额共计4.59万元。

2.2020年5月至同年8月期间,严某某通过抖音搭讪戴某,虚构父亲去世、经营多家手机店、拥有车产、退伍军人等身份骗取戴某信任后发展为情侣关系,后编造胃癌生病急需医药费的理由从戴某处骗取2万元。

3.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间,严某某通过抖音搭讪蒋某,虚构退伍军人、父母双亡、未婚、移动公司副总等身份取得蒋某信任后发展为情侣关系,后编造开手机店装修、进货等理由从蒋某处骗取金额共计约16万元。

4.2021年1月至8月,严某某虚构退伍军人、监狱民警等身份骗取龚某信任后发展为情侣关系,后编造还房贷、买车交定金、打架需要支付赔偿金、开手机店等理由向龚某借款,金额共计约16万余元,于同年1月至3月归还6万余元,其余资金均未归还。同年3月26日严某某编造与戴某共同的房产需要还贷款为由向龚某借款10万元,并提供假房产证骗取龚某信任,龚某信以为真,遂在严某某的安排下至农商银行办理10万元贷款,后被严某某取现2万元,另8万元转至严伟烈账户。同年8月13日、15日,严某某编造警察需要查看龚某转账记录的理由获得龚某支付宝账号及密码,后从花呗套现共计0.6998万元。综上,严某某从龚某处骗取金额共计约20.6998万元。

5.同年2月,严某某虚构父母双亡、警察身份骗取徐某信任后发展为情侣关系。同年4月,严某某编造其位于江南里小区的房产需要还房贷的理由向徐某借款,并提供假房产证获取徐某信任,从徐某处骗取金额约9万元。

6.同年8月17日至9月期间,严某某通过抖音搭讪叶某,虚构父母双亡、未婚、警察身份骗取叶某信任后发展为情侣关系,并伪造结婚登记证书,进一步获取叶某信任,后以偿还信用卡债务为由从叶某处骗取0.8万元。

7.同年9月至10月19日,严某某通过抖音搭讪李某,虚构父母双亡、未婚、警察身份取得李某信任后发展为情侣关系,后编造警察不得网贷借款、购买手机、买房、支付赔偿费、胃癌住院等理由从李某处骗取金额共计16.31万元。

8.同年8月,严某某虚构父母双亡、柯城派出所警察、两套房产等身份骗取洪某信任。同年10月20日,严某某编造要还贷款的理由向洪某借款3.5万元,后将该笔资金挥霍一空。

案发后,严某某被传唤归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严某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严某某辩称,其在后期已向被害人表明真实身份,双方系正常借贷关系,且部分款项用于共同开支,不构成诈骗罪。对指控的第六节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其向胡某借款2.8万元,已归还部分款项;向戴某父母借款1万元,戴某借款0.5万元,均已归还;蒋某向其转账中的9.9万元用于购车,其已支付数月的按揭贷款;龚某处尚有16万元左右未归还;徐某处借款已全部归还;已归还李某借款0.2万元;未向洪某虚构事实。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胡某、戴某、蒋某、龚某、徐某、李某部分指控数额有异议,严某某和被害人关系特殊,不能以双方转账记录认定欠款金额;严与妻子感情不好,编造事实系为与被害人维持恋爱关系,非为诈骗,被害人得知严的真实情况后仍继续出借,用于共同开支,严无挥霍行为,系合法民间借贷;严系初犯,因法律意识淡薄而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家庭负担较重,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至2021年9月期间,被告人严某某通过抖音、微信等方式搭讪多名被害人,隐瞒其真实婚姻状况,并以编造虚假的父母双亡、未婚、有房产、系退伍军人、民警等个人信息,展示照片、视频等方式获取被害人信任,后以发展男女朋友关系等为幌子,以各种理由从被害人处共骗得68.9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严某某于2019年6月3日与雷某登记结婚,生育一儿一女。

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严某某通过抖音搭讪被害人胡某,自称父母双亡、有房有车、系装修公司设计师等骗取胡某信任,后二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其间严某某以购买手机、支付医药费、赔偿金等为由骗取胡某4.59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胡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1月25日左右,严某某通过抖音联系其说要加其微信,想和其谈恋爱,并自称父母因车祸去世,有两辆车,龙游城区有房,做装修设计。其觉得严某某人蛮好的,就恋爱交往了。2019年12月19日左右,严某某称给其买苹果11手机,用其邮政信用卡支付8900元,其未见过手机;2020年1月2日,严某某称与人打架需处理,其于4日微信转账给他9000元;1月20日,严某某说车祸后腰疼需要看病,其转给他10000元;次日,严某某称向其借钱修车及支付钟某医药费,其微信转账他10000元;1月22日,严某某称开车撞到老人被索要医药费,其转给他4000元;1月24日,严某某称被撞老人向他要钱,后从其信用卡套现3000元,其还支付严伟提供的收款码1000元。

(2)证人严某1的证言,证实2020年1月,其驾驶严某某租来的汽车搭载严某某和钟某到衢州,途中发生事故,严某某和钟某的医疗费由其支付,车辆赔偿款由保险公司理赔。

证人钟某的证言在案佐证。

(3)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2月,严某某和一女子到其处,女子刷卡8900元购买苹果手机,后严某某称不需要手机了,其就通过微信转账严某某8750元,少给150元是因为订货有风险且其已经下单。

(4)证人童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1月24日晚,严某某称缺钱用,就骗女友说住院了想弄点钱花,后其商家二维码收到“**婷”花呗转账1000元,其将该款通过微信转给严某某。转账记录、账单详情在案佐证。

(5)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胡某邮储信用卡于2019年12月19日消费8900元;工行信用卡于2020I年1月24日消费3000元;农商银行账户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21日微信转账10000元、10000元。

(6)微信交易明细,证实余某于2019年12月4日微信转账严某某8750元。

(7)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证实胡某是其前女友,其带胡某去买过苹果手机。

2.2020年5月至同年8月期间,被告人严某某通过抖音搭讪被害人戴某,自称父亲去世、经营多家手机店、系退伍军人等骗取戴某信任,后二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其间严某某以胃癌急需医药费为由骗取戴某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戴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O20年5月初,严某某通过抖音自称父亲因车祸去世,当过兵,在龙游开了五六家手机店,他因为离婚想和其谈恋爱,其觉得他人不错就和他谈恋爱了。2020年7月,严某某称检查出胃癌,缺钱用,向其借钱垫付医药费,其于8月16日通过支付宝转给严某某20000元。

(2)转账记录,证实戴某于2020年8月16日转账严某某20000元,备注“借你看病”。

(3)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与戴某谈过恋爱,跟她说自己做装修工作,接送她的时候开的是租来的奥迪车。

3.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间,被告人严某某通过抖音搭讪被害人蒋某,自称父母双亡、退伍军人、拥有房产、移动公司副总等骗取蒋某信任,后二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其间严某某以手机店装修、进货等为由骗取蒋某12万元左右。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11月30日左右,严某某在抖音上搭讪其称刚从部队退伍,单身想和其谈恋爱,其遂互加微信。严某某称父母因车祸去世,在龙游和宁波都有房产,在柯城营业厅上班,其觉得严某某蛮好的,就和他交往恋爱了。2020年12月,严某某说要在兰溪开手机店,让其提供资金帮助,其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他;2021年1月,严某某说要进货,其又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他,严某某归还过一部分。2021年1月,其和严某某贷款购买一辆奥迪车,严某某付了四五万元首付,还付过26500元按揭款。

(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21年1月,严某某和蒋某到其处购买一辆奥迪车,按揭做在蒋某名下,首付款35000元。

(3)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严某某自称未婚,当过兵,父母双亡,宁波和龙游有房产,是移动公司的副总。2021年1月,严某某和蒋某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遂由蒋某贷款购买一辆奥迪车,严某某交过几个月的按揭。

(4)聊天记录,证实严某某通过抖音搭讪蒋某并虚构退伍军人等事实。

(5)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账户明细等,证实蒋某多次转给严某某约19.5万元,从严某某处收入4万余元。

(6)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其和蒋某谈过恋爱,说自己在柯城移动公司上班,向蒋某借过钱,也偿还过。2021年年初,其和蒋某购买一辆奥迪车,按揭贷款在蒋某名下,其付的首付并每月还贷。

4.2021年1月至同年8月,被告人严某某自称退伍军人、监狱民警等骗取被害人龚某信任,后二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其间严某某以还房贷、买车交定金、支付赔偿款、经营手机店等为由骗取龚某20.6998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龚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20年12月,其在饭局上认识严某某,后发展为男女朋友,严某某说父母死了,自己部队退伍后分配到十里丰监狱工作,但是没结婚。2021年1月,严某某说宁波房子需要还贷,其把银行卡给他,严某某取现20000元;26日,严某某说买车交定金,又取现5000元;29日,严某某说把人打了,其通过支付宝套现给他13000元,微信套现给他9780元;2月9日,严某某说借钱还给前女友,其花呗套现给他5000元,微信转他8000元;2月24日,严某某说开手机店,用其手机通过美团借款54000元,其通过支付宝转他30000元,取现20000元,微信转他4000元;3月11日,严某某说购买装修材料,其通过58借款借出38000元,归还再借,最后剩下27000元没有还;3月15日,严某某称要还车贷,其微信转账他7300元;3月26日,严某某说需要还房贷,其贷款10万元;8月13日、15日,严某某用其花呗套现6998.01元。

(2)证人廖某的证言,证实2021年3月,其介绍严某某到朱某那里办贷款,后收到朱某支付的1000元介绍费。

(3)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2021年3月,廖某带严某某和龚某到其处,严某某说他手机店进货需要快速放款,其带二人到西区农商行陈某处办理贷款,后收到1500元。

(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21年3月,龚某和男友到其处以龚某名义办理了10万元的贷款。

(5)证人祝某的证言,证实严某某经常找其套现,2021年2月9日,其支付宝收到“**悦”转账5000元,通过微信转账严某某4750元;3月13日,其支付宝收到“**悦”转账10000元,通过微信转账严某某9500元;10月20日,其介绍严某某通过淘宝下单的方式从花呗套现17385元,1615元是手续费。转账记录、账单详情在案佐证。

(6)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21年8月13日,严某某到其店内通过花呗套现5000元,其微信转他4900元;8月15日,严某某到其店内通过花呗套现2000元,其微信转他1960元。

(7)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21年1月29日通过“毅达汽修”店铺收款码帮助严某某套现13000元。

(8)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严某某向龚某虚构父母去世、退伍军人、具有房产、经营手机店等事实及以各种理由要钱。

(9)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证实龚某于2021年1月29日转毅达汽修13000元,3月13日花呗套现10000元;2月支付宝共转给五年前的今天(*清)30400元;3月支付宝共转给五年前的今天(*清)26100元;4月支付宝共转给五年前的今天(*清)5000元,收入16700元;5月、6月、7月共收入43910元。其微信于2021年2月9日转严某某8000元,2月24日转账4000元,2021年3月15日转账严某某7300元;3月26日转账严伟烈80000元。

(10)套现、转账记录,证实龚某于2021年8月13日、8月15日通过花呗付给左邻右舍英芬食品店5000元、1998.01元;郑某于2021年8月13日、15日转账严某某4900元、1960元。

(11)借还款记录,证实龚某向58好借、美团借还款情况。

(12)房产证,证实严某某编造的名下相关房产信息。

(13)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于2020年12月吃饭时认识龚某,后成为男女朋友。其和龚某说自己在移动公司上班,因买车、还贷向龚某借过钱。其给龚某看的假房产证是买的。

5.同年2月,被告人严某某自称父母双亡、警察身份等骗取被害人徐某信任,后二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同年4月,严某某以还房贷交税为由骗取徐某9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1年2月,其和严某某相识,严某某说父母双亡,宁波当过兵,是警察。其觉得很励志,就和他交往恋爱了。2021年3月,严某某说他在龙游城东江南里小区的房子需要还贷交税,让其借钱给他。其遂将招商银行信用卡和借记卡给他,4月9日,严某某以还房税为由套现两笔20000元;4月12日,严某某以还房税为由套现50000元。

(2)银行账户明细、信用卡对账单,证实徐某招商银行账户于2021年4月12日柜台取现50000元;其信用卡账户于2021年4月9日支付柯城小琴母婴用品商行20000元、20000元。

(3)微信提现记录、银行转账记录,证实徐某微信于2021年3月26日零钱提现至3800农信卡15000元,5834账户于当日从3800农信账户转入20000元,又现取出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

(4)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证实徐某与严某某所使用账户间的款项往来情况。

(5)不动产权证书,证实严某某编造的名下房产信息。

(6)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于2021年2月认识徐某,其介绍自己父母因车祸去世,在移动公司上班,两人遂恋爱交往。其和徐某说在龙游江南里小区有一套房子,从网上买了假房产证,骗徐某说要还房税,后徐某用她的招商银行卡提现5万元给其,又用她的信用卡套现,总共给其八九万元。

6.同年8月17日至9月期间,被告人严某某通过抖音搭讪被害人叶某,自称父母双亡、未婚、警察等骗取叶某信任,后二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其间严某某以偿还信用卡为由骗取叶某0.8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叶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1年8月17日,严某某通过抖音私信其表示想和其交往,发了照片、视频表明他是警察。8月19日,严某某说因为给其买了钻戒所以现在缺钱,要向其借钱,其遂转账8000元。

(2)聊天记录,证实严某某通过抖音搭讪叶某并虚构退伍军人、警察、具有房产等事实,向叶某发送民警工作相关照片、视频及结婚证等。

(3)交易记录,证实叶某于2021年8月19日转账严某某8000元。

(4)情况说明、销售订单汇总表,证实迪阿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无严某某的钻戒订购记录。

(5)结婚证,证实严某某和叶某的虚假结婚证。

(6)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证实2021年8月17日,其通过抖音私信叶某问她能否谈恋爱,并把警服图片发给她看,让她觉得其是警察。8月19日,其发给叶某假结婚证图片,骗她说因为买钻戒花了1万多元,没钱还信用卡,叶某转其8000元。

7.同年9月至10月19日,被告人严某某通过抖音搭讪被害人李某,自称父母双亡、未婚、警察等取得李某信任,后二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其间严某某以网贷借款、购买手机、买房、支付赔偿费、胃癌住院等为由骗取李某16.31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1年9月,严某某通过抖音私信其表示想认识,并自称是警察,父母因车祸去世,其同情他,后互加微信并成为男女朋友。9月14日及后几天,严某某让其网贷借钱给他,其将13000元通过支付宝转给他;9月18日,严某某称要买手机,其转给他8100元;9月20日,严某某称需要买房,其通过支付宝转给他30000元、微信转他30000元,次日微信转他3000元;10月2日,严某某称和人打架要私了,其微信转他37000元;10月11日,严某某称身患胃癌,在医院住院需要押金,后其多次微信转他共计42000元。

(2)微信聊天记录、借款记录、转账记录,证实李某于2021年9月17日转账严某某13000元,9月20日转账严某某30000元、30000元,9月21日转账严某某3000元,9月18日转账严某某8000元、100元,10月2日转账严某某30000元、7000元,10月13日转账严某某20000元,10月14日转账严某某5000元、10月15日转账4000元、3000元,10月19日转账严某某10000元。

(3)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在2021年八九月认识李某,说自己在派出所上班,后成为男女朋友,以买手机、看病等向李某借过十几万。

8.同年8月,被告人严某某自称父母双亡、警察、有房产等骗取洪某信任。同年10月20日,严某某以还贷为由骗取洪某3.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被传唤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洪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1年8月,其给严某某代驾,途中严某某自称父母因车祸双亡,他是警察,没结婚,家里有房子,想和其谈恋爱。其相信,但表示不能谈恋爱,可以做朋友。10月20日,严某某说缺钱还贷向其借钱,其在借呗借出16000元,通过支付宝转给严某某;之后,严某某发其淘宝付款界面,其用花呗支付19000元,店家转其支付宝17385元,其转给严某某17400元。聊天记录、交易记录在案佐证洪某从借呗和花呗借款套现后转账给严某某。

(2)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严某某因信用卡透支未还被泰隆银行起诉,调解并申请执行后均未还款。

(3)账户明细对账单、信用卡交易明细,证实严某某在泰隆银行的信用卡账户无还款记录。

(4)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证实2021年七八月,其在抖音上认识洪某,两人是姐弟关系。2021年10月,其和洪某说想要还泰隆银行的贷款,向她借了三万多元。

由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其他综合性证据还有:

(1)证人严某1的证言,证实严某某和雷某的结婚,有两个小孩;没有正当工作,没有当过兵或警察,无房产,经常租赁奥迪、宝马等豪车,通过抖音认识并和很多女子谈过恋爱;严某2的支付宝账户由严某某使用。

(2)证人雷某的证言,证实其和严某某于2016年11月相识,2017年12月生育第一个孩子,2019年6月登记结婚,2019年9月生育第二个孩子;两人关系从2019年下半年开始不好,但因为有小孩不想离婚。

(3)证人严某2的证言,证实严某某基本不回家,没有固定职业,没有当过兵或警察。

(4)扣押决定书、笔录、照片,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从严某某处扣押华为手机一部及勘查取证情况。

(5)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证实严某某在本院相关民事纠纷及案件执行情况。

(6)租车合同及交接单,证实严某某在浙江启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车宝马轿车的情况。

(7)银行账户信息、交易流水,证实严某某账户的交易情况及仅有少量余额。

(8)不动产查询证明,证实严某某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无涉案相关房产的不动产权信息。

(9)车辆登记查询证明,证实严某某在衢州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信息。

(10)就医情况说明,证实严某某因疑似胸椎骨折于2020年1月16日至17日在龙游县人民医院住院一日,无胃癌病症相关诊疗信息;于2021年10月17日因足痛到龙游骨科医院就诊,无住院记录;于2020年5月30日在衢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有发热门诊就诊记录,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25日期间无就诊记录。

(11)就职情况说明,证实衢州市公安民警中无严某某入职记录;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无名为严某某的就职信息;严某某未曾在中国移动衢州分公司就职;未发现有严某某相关的机关单位部门就职信息记录。

(12)情况说明,证实严某某的父亲严某2和母亲许龙香在世。

(13)婚姻登记情况说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实严某某于2019年6月3日与雷某登记结婚。

(14)归案经过,证实严某某系被传唤归案。

(15)户籍资料,证实严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

关于被告人严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正常借贷,不构成诈骗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多名被害人所陈述的各自被严某某诈骗的经过情况基本相同,即严某某通过抖音搭讪被害人,尔后隐瞒真实婚姻状况,虚构自己父母双亡、拥有房产、系退伍军人、民警等个人信息,以展示照片、视频、房产证等方式获取被害人信任,继而虚构赔偿、看病等多种名目,不断以借款或直接索要款项等方式骗取钱款。上述行为足证严某某主观上有骗取被害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被害人因受骗以恋爱方式与严某某交往、生活不足以成为严诿责的理由。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严某某及其辩护人对部分犯罪数额所提异议。经查,第三节诈骗事实中,严某某供述其支付购车首付款,与被害人蒋某的陈述相一致,该部分款项应予扣除,数额以与证人张某的证言相印证的3.5万元为宜,该节犯罪数额指控不当,予以纠正。其余几节事实中的诈骗数额有被害人陈述、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严某某辩称已归还部分款项,无相应证据证实,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严某某归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不能认定为坦白,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严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6日起至2032年4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严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8.9万元;扣押在案的作案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许淑华

人民陪审员黄晓芳

人民陪审员琚根祥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袁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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