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3)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4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起,被告人曹某虚构其本人患病需要医治等事实,从被害人王某处骗取人民币16.8万余元后用于个人挥霍。
2022年7月28日,被告人曹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曹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曹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曹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被告人系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希望能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赃证物品照片、接受证据清单、交易明细、手机截屏、检查报告、情况说明,司法鉴定意见书;案件接报回执单、工作情况及被告人曹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曹某在本案中具有自首等量刑情节,且在开庭审理中本院亦查明被告人系自愿认罪认罚并知晓法律后果,在律师的见证下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就量刑建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5月9日起至2026年5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责令被告人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赵拥军
书记员吴锦天
二○二三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