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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青检刑诉〔2023〕118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6-04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3〕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跃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4月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陆某在微信群内发布虚假出售物资广告,谎称其能够采购到蔬菜、肉等生活物资,然后以购买物资需预付货款为由,先后骗取本市青浦区被害人李某1、朱某等十一人支付的货款共计人民币3,123元。

一审法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陆某于2022年6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22年6月10日起至2023年2月7日止。2022年5月24日,被告人陆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陆某已赔偿各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被害人李某1、朱某、申某、邱某、张某、望某、贾某、李某2、徐某、熊某、周某的陈述笔录,工作情况,微信聊天、支付宝转账记录及交易流水,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鉴定聘请书、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前科情况,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在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陆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陆某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某已向被害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如实供述、数罪并罚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陆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6月10日起至2023年2月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姚丽萍

书记员陆敏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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