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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浦检刑诉〔2022〕1805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6-05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18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诈骗罪,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及由上海市浦东新区XX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刘自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被告人XXX虚构投资上市公司有高额回报等事实,分别骗取被害人顾某、何某、余某、田某、武某1、朱某人民币480,651元、320,000元、144,000元、82,000元、195,000元、183,000元,合计人民币1,404,651元。

2022年1月31日,民警接被害人报警后至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将仍等候在现场的被告人XXX传唤至公安机关,被告人XXX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X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顾某、何某、余某、田某、武某2、朱某的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相关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回单、客户回单、相关微信聊天记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交易明细,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全国常住人口查询及被告人X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辩护人所提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X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X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0月31日起至2033年12月1日止,先行羁押的60日已经予以折抵;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后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玮

人民陪审员朱月仙

人民陪审员吴登友

书记员罗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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