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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临检刑诉(2022)157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6-05   阅读:

案件概述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临检刑诉(2022)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发现被告人陈某某有遗漏罪行,于2023年3月3日以杭临检刑补诉(2023)1号补充起诉决定书向本院补充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俊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通知,杭州市临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徐庄媛律师出庭为被告人陈某某担任法庭辩护。审理期间,因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犯罪被羁押于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看守所,本案于2022年6月13日中止审理,2023年2月22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在负债累累,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帮助被害人代为购买保险,编造退保需要资金、网店需要冲业绩等方式,多次从被害人尹某、浩某夫妇处骗取钱款共计11万余元。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经被害人夫妇催讨后归还了1.9万余元,其余所骗钱款均被其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及挥霍等使用,至案发,造成被害人尹某、浩某夫妇实际损失9.7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尹某、浩某夫妇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0年8月至2022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保险公司有优惠业务、帮助被害人退保费、店铺需要刷流水冲业绩等方式,从被害人张某、沈某1、杨某、黄某、陈某1、钟某2钟某2骗取钱款共计21万余元,被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及挥霍使用等。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家属向被害人退赔18200元。分别是:

1.2020年8月至2021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谎称恒大保险公司有优惠活动、帮助退保费和自己经营的便利店需要核销税点等,从被害人张某处骗取钱款共计30074.25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退赔被害人张某1500元。

2.2021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谎称自己经营网店,以网店需要刷流水增加营业额为由,从被害人沈某2沈某2骗取钱款共计41000元。

3.2021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杨某退保费,以退保需要缴纳税收、解冻保证金等为由,从被害人杨某处骗取钱款共计96298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家属退赔被害人杨某16700元。

4.2022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谎称自己经营店铺,以需要刷流水增加营业额为由,从被害人黄某处骗取钱款28400元。

5.2022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谎称自己经营店铺,以需要刷流水增加营业额为由,从被害人陈某1处骗取钱款9400元。

6.2022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钟某1退保费,以店铺需要刷流水增加营业额为由,从被害人钟某2钟某2骗取钱款共计1299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尹某、浩某、张某、沈某3、杨某、黄某、陈某1、钟某1等人的陈述、证人陈某2、薛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提取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手机检查电子数据光盘、户籍证明、扣押、发还清单、投保及退保清单、保单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谅解书、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陈某某系坦白,主观恶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退赔部分损失,获得部分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坦白、认罪认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6月10日起至2027年6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某继续退赔被害人其余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9962.25元(详见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甘文婷

审判员赵东东

人民陪审员方丽萍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童蕾

附1:损失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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