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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奉检刑诉〔2023〕11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6-05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军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辩护人牙述彪、马雪玲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起,被告人周某虚构有低价购入中石油油卡、百联ok卡等储值卡渠道的事实,用原价购买的上述储值卡折价出售被害人取得信任,骗取被害人赵某,郭某、徐某、罗某、吴某、夏某、李某、张某、康某、张某、唐某、沈某、李某、吴某合计人民币1300余万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罗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陈某等人的证言,转账记录、账本、小票照片、聊天记录截图,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案发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材料。据此,认定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周某有坦白情节,能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周某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起,被告人周某虚构有低价购入中石油油卡、百联ok卡等储值卡渠道的事实,用原价购买的上述储值卡折价出售被害人取得信任,骗取被害人赵某,郭某、徐某、罗某、吴某、夏某、李某、张某、康某、张某、唐某、沈某、李某、吴某合计人民币1300余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罗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陈某等人的证言,转账记录、账本、小票照片、聊天记录截图,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案发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亦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28日起至2035年9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承担退赔责任,所得款项按比例返还被害人。

三、扣押在案作案工具的苹果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邱建安

审判员朱秦

人民陪审员张秀莲

书记员盛晨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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