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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松检刑诉〔2022〕1061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6-07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10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唐康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婚房装修、公司经营周转、公司查账、外公生病住院、处理外公丧事需要资金等为由,以借为名,诱骗被害人陈某、张某、卢某、吴某办理信用贷款供其使用,共计从陈某、张某、卢某、吴某处骗取钱款人民币17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所骗款项被其用于偿还个人欠款、购买汽车及生活开销等。

2022年7月22日,被告人张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卢某、吴某、张某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借款相关合同、贷款记录截图、借条、结清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微信及支付宝账号截图、转账记录截图,借款信息、放款信息,营业执照和印章照片、系统查询信息,银行交易凭证、存款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不动产登记记录信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车协议、购车明细清单、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融资租赁合同、抵押合同、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工商信息、车辆信息及工作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及随案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执行以前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23日起至2034年2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三、责令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房素平

审判员余乐

人民陪审员潘斌

二Ο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曹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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