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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松检刑诉〔2023〕69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6-07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诈骗罪,于2023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钱金钗、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156月,被告人秦某以虚假身份与网上搭识的被害人薛某确立恋爱关系后,虚构帮被害人薛某调动工作需要请客送礼的事实,从被害人薛某处骗取人民币5,000元;以购房需要支付首付款为由,从被害人薛某处骗取人民币60,000元。

2022221日,被告人秦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向被害人薛某退赔人民币65,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薛某的陈述,银行交易明细,银行转账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65,000元,预缴了相应罚金,可予以从宽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磊

审判员练斌

人民陪审员万思雯

书记员陆天扬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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