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22)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
控辩方主张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沈志伟、检察官助理黄硕出庭,指控:
2020年6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多次以“买真退假”的手段,从天猫购物平台网店上骗取正品乐高玩具,收货后使用假货进行退货退款,而后将正品玩具倒卖牟利,合计价值78500余元。案发后,李某某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单位财产,合计价值78500余元,属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退赔被害单位损失,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李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作案用积木玩具予以没收,手机1部予以返还(由扣押单位办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永杰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李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