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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临检刑诉(2023)4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6-08   阅读:

案件概述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临检刑诉(20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梅方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通知,杭州市临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俞佳英律师出庭为被告人方某某担任法庭辩护。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初至8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通过其父亲向被害人方某1借款17万元后,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自己房产需要解除抵押、支付宝账户内大额资金需要法院解冻、处理车辆违章等事实骗取被害人方某1信任,后以解除抵押后出售其房屋、法院解冻其支付宝账户内大额资金、车辆违章处理后出售所得钱款归还被害人方某1借款等虚假理由,先后从被害人方某1处骗取人民币110余万元,骗得的赃款被被告人方某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高消费挥霍等。案发前,被告人方某某归还被害人方某1人民币1.2万元。

案发后,被害人方某1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方某某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房产证、手机、户籍证明、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手机伪造界面、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买卖合同、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谅解书、证人刘某、宋某、郑某、蓝某、叶某、胡某、祁某、陈某、凌某、俞某、马某、周某、方某2的证言、归案经过、被害人方某1的陈述、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杭州市临安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项意见单、刑事搜查笔录、刑事检查笔录、支付宝视频、微信、支付宝数据光盘、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方某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经过,主动坦白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此前无违法违纪行为,系初犯,恳请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所提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1日起至2032年10月3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方某某退赔被害人方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139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东东

人民陪审员梁春波

人民陪审员马金城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童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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