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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浦检刑诉〔2022〕1635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6-08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1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0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5日,马某某(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被告人张某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行规为由,在被害人乔某实际获得人民币2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情况下,通过制造虚假流水、取现回流等方式,与乔某签订65万元的虚高借条。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张某在马某某的指使下签署民事起诉状,以民事诉讼的方式向乔某逼要65万元虚高债务及利息而未果。

2021年6月8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乔某的陈述,证实其被马某某等人以行规为由,多次签订虚高借条,其中被告人张某与其签订65万元的虚高借条,实际借款为25万元的事实。

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马某某等人多次以行规为由,与被害人乔某签订虚高借条以及乔某通过其归还利息的事实。

3.证人钱某的证言,证实马某某等人委托其进行民事诉讼,要求被害人乔某以借条金额归还借款的事实。

4.相关银行交易明细及司法审计鉴定,证实本案资金流水及相关利息支付情况。

5.相关民事诉讼材料,证实被告人张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害人乔某以借条金额归还借款及利息而未果。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档案查询表,证实被告人张某的身份及劣迹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张某的到案经过。

8.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其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他人指使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1月2日起至2025年7月24日止,先行羁押的三十九日已予以折抵刑期;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白艳利

人民陪审员张翠芳

人民陪审员周明官

书记员周琴华

二○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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