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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杨检刑诉〔2023〕230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6-08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3〕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孙国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至9月,黄某、韩某(均已判决)结伙,招募被告人张某等人组建团队,统一配置微信账号等聊天工具,在抖音APP上投放有关白发转黑发的广告吸引被害人添加微信,通过冒充中医药专家、使用固定话术、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方式,向被害人允诺一定时期内可使白发转黑发,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白发转黑发产品及附加调理产品,并邮寄至本市杨浦区及全国各地。2021年7月至9月,张某在该团队担任业务员期间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8万余元。

2023年2月22日,被告人张某在广东省东莞市XX街道立XX巷XX号XX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丁某的陈述、电话记录、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截图,同案犯黄某、韩某等人的供述,话术本、网页截图等,《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中浦鉴云(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张某法院审理期间自愿退出违法所得,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张某系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在亲属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审理期间,张某在亲属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张某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在亲属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2月22日起至2024年7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惠珠

人民陪审员朱爱娜

人民陪审员汤佳亮

书记员赵静

二○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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