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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29刑终52号诈骗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6-10   阅读:

案由 诈骗 

案号 (2021)云29刑终52号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审理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左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云2901刑初44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左某不服,于2020年11月26日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依法讯问上诉人左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从2016年2月开始,被告人左某为经营美容院向朋友、亲戚许以高额利息进行借款。此后一直到2019年9月间,为继续投资经营店铺、偿还高额利息并偿还本金,左某持续以开店、资金周转、代还信用卡等为由并许诺高额利息的方式向朋友、亲戚、顾客、员工等多人借款。2019年后左某在欠下高额借款已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为支付之前的高额利息、归还部分本金,又隐瞒自身的债务状况、虚构借款用途,向李某1、吴某、李某2等人借款,并将大部分借款用于支付他人的利息等。2019年6、7月开始因左某无力支付利息,引发多名债权人找左某还款无果后相继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云南泰庆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左某欠李某190000元、欠吴某95000元,欠李某2133000元,欠赵某27163元,欠杨某122660元,欠杨某22359元。综上,欠上述六名被害人共计370182元无法归还。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

一、被害人的报案、陈述和相关材料。

1、被害人吴某的报案及陈述、附报案单、银行交易明细、聊天记录、借条。2019年4月21日左某以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方式骗了我10万元。借款时,左某说帮别人办理代还信用卡的业务,可以收取费用。还说可以分我利息,我说利息我不要,只要按时还钱就行。借钱时,左某说她老公是警察,她还款有保证,我才借款给她的。附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左:吴老板,一起做一个月看看嘛,风险我承担,资金你出,挣钱一人一半。吴:说实话,我对高利润的,兴趣都很没有。左:我老公是警察都敢做的事情是安全的,我也怕别人投诉呢,我有办法的。)

2、被害人李某1的报案及陈述、附报案单、银行交易明细。2019年5月25日左某以资金周转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方式骗了我10万元。

附毕永花陈述,我去左某开的美容院洗脸,左某问我是否认识高利贷的人,我就带左某去向李某1借钱。

3、被害人杨某1的报案及陈述、附银行卡的交易记录、截屏图片、欠款确认书。2019年5月22日,左某以我的名义向达飞云贷借款22660元。借款成功后我把钱转给左某。现在我已把达飞云贷的借款22660元还清。左某没有将钱还给我。

4、被害人杨某2的陈述、附提取笔录及照片、报案单。2018年上半年左某以我的名义在达飞云贷上借钱,借款成功后我把钱转给左某。借出来的钱,左某去还,大概三个月一次。2019年7月份要还款时,左某让我先还进去,她后面再还给我,之后左某一直没有还给我钱,到现在还欠19000元。

5、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附报案单、借条、收条。2019年6月初我通过王伟认识左某,之后我也去左某的两家美容院看过,觉得左某做生意还是可以的,就觉得借钱没有问题,2019年6月23日我就借给左某18万,约定三个月还清,并由王云灿担保。后左某共还了17000元,还有163000元。2019年11月就联系不上左某,现在我觉得自己被左某骗了。2020年1月我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左某、王云灿。

附担保人王云灿陈述,2019年6月23日我的朋友左某让我帮她担保,并押给我一份购房合同,我就同意替她担保向李某2借钱。合同签好后,李某2拿出现金18万元用手机拍照,拍完照后李某2拿回去3万元,左某只拿到15万元。

6、被害人赵某的报案及陈述、附银行卡转账记录、欠条、银行交易明细、借条。从2016年12月开始左某分别以店面经营、进货、新加盟美容店、她弟弟做工程需要资金、帮她阿姨还贷款等名义向我借钱。我一共借给左某65万,她还了30万,还欠35万。期间她都按3%的月息向我支付利息,到2018年底左某开始延迟支付利息,2019年7月没有再支付利息,之后左某就不接电话,也找不到人。

二、其他报案人的报案、陈述及相关材料。

1、张晓丽的报案及陈述、附银行卡复印件、银行回单、借条、报案单。2019年1月7日至7月26日左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一共向我借款299977元,期间左某还款156775.3元。她借我的信用卡刷出来又还回去,2019年7月她就还不进去了,我确定左某有偿还能力,是因为她跟我说她老公在公安系统,她不会知法犯法,所以我没有怀疑过她的人品和偿还能力。左某没有跟我说过她欠钱的情况。

2、杨银凤的报案及陈述、附报案单。左某现在还欠我65万元的本金,其中15万元是与徐义梅共同欠的转让费。2016年1月左某以她兄弟做工程要周转为由向我借款30万元,付5%的月息一直到2019年6月。2016年6月左某以发工资为由向我借款15万元,付5%的月息一直到2019年6月。2019年6月4日左某以我的名义在达飞云贷上借款3.7万元,9月4日之前的利息是左某付的,之后她说她还不出来钱。

3、张梅的报案及陈述、附银行卡交易明细、欠款确认书、附报案单。2016年3月,我在左某的美容院上班,她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我借款5万元,她每月付给我2500元的利息一直到2019年4、5月。2018年5月8日左某以我的名义在达飞云贷借款34911元,钱转给左某。2019年7月左某就还不出钱。我归还达飞网贷38315元。2019年3月-5月左某以资金周转为由跟我借款5万元。2019年5月左某让我从支付宝借出1万元,从美团借出3.6万元转给她,她只还了一个月。左某至今还有204635元未能归还我,我确定左某是诈骗,是因为后期她已经没有偿还能力,还在不断套我的钱。左某向我借钱时没有告诉我她的负债情况。

4、赖广巧的报案及陈述、附借条、报案单。我从2018年9月到2019年5月间被左某骗了人民币10万元。左某说她要开店找我借钱,她说她家开酒店,老公是警察,她一定会还我的,还说月息6%,我就借给她5万元。到2019年6月共付给我2.4万元的利息。2018年左某以我的名义在达飞云贷上借款3万元给她。2019年6月我又借2万元给她。最后达飞的钱我自己筹钱还了。

5、赵映芳的报案及陈述、附报案单、银行交易明细、手机截图、借条。证实2018年9月左某以完成任务、资金周转为由让我从达飞云贷上贷款72106元给她,2019年5、6月左某又以资金周转支付利息的方式向我借款20万元,我拿给她19万元,剩下1万元做利息。我总的被骗262106元。

6、周明超的报案及陈述、附报案单、借条。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左某以我的名义从达飞云贷上借款5万元出来给她。

7、沈丽娟的报案及陈述、附报案单。2019年4月左某以我的名义在达飞云贷上借款给她,连利息共计4.3万元。2019年6月左某用我的信用卡刷了9974元,左某还过1000元。2019年7月她已经还不出钱就给我写了借条。

8、李俊荣的报案及陈述、附报案单、欠款确认书、银行卡交易记录、聊天记录。2018年7月左某以我的名义在达飞云贷上借款4.6万元出来给她使用。

9、赵雄彦的报案及陈述、附报案单。2019年7月8日左某以我的名义向达飞云贷借款,平台扣了4000元保证金。我将到账的16000元转给左某去还高利贷。我是云鹤路泉和美容院的店长,这家美容院是2019年3月我和左某一起开的。3月到6月份的营业额每月1万元左右。6到7月每月有两三万元。2019年8月左某说她将店以15万元的价格转给杨银凤。

10、杨艳霞的报案及陈述、附银行卡交易记录、聊天记录、欠款确认书。2019年1月,左某让我帮她提升业绩,以我的名义在达飞云贷上借款2.4万元给她使用。我现在连本带利还欠达飞云贷共计29339元。

11、邱春娣的报案及陈述、附银行卡交易记录。2018年5月23日左某让我帮她提升业绩,以我的名义在达飞云贷借款2.3万元给她使用。

12、唐梅的报案及陈述、附银行卡交易记录、聊天记录、欠条。2019年4月19日左某以我的名义在达飞云贷上借款26000元给她使用,左某无法归还。

13、田兴莹的报案及陈述、附转账截图、聊天记录、借条。2019年3月左某以我的名义在达飞云贷上借款18005元给她使用,左某无法归还。

14、杨三妹的报案及陈述、附提取笔录、照片、报案单。2018年8月左某以我的名义在达飞云贷上借款35000元,没有归还。现在连本带利已经有77805.77元。左某向我支付了900元的利息。

15、朱亚丹的报案及陈述、附报案单、借条。2017年3月至2019年6月,左某以店铺升级、扩充店面、开新店、资金周转等为由,向我借钱共计57.8万元,分别是35万元的借款、刷我的信用卡18万,还有左某以我的名义在达飞云贷上借款4.8万元给她。达飞云贷我帮她垫付5万多,信用卡我帮她垫付了15.6万元。

16、茶亚敏的报案及陈述、附报案单、欠条。2019年4月,左某以进货、开店、资金周转为由,刷我的四张信用卡共计1098439元给她使用,到现在她还有166632元没有还我。我只能自己还信用卡。左某向我借钱时没有告诉我她的负债情况。

17、段祖叶的报案及陈述、附报案单、借条、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我陆续借给左某33万元,还了5万元,还有28万元没有归还。2019年左某的美容院没有扩大反而缩小。

18、王洪芳的陈述、附报案单、欠条、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2018年8月开始左某以我的名义从达飞云贷上借款出来给她使用,前几次左某按时还钱还每次给我4500元的利息。2019年5月左某就还不出钱了。现在还有47276元没有还给我。

19、王丽兵的陈述、附报案单、提取笔录及照片、借条。证实2018年9月开始左某以我的名义在达飞云贷借款出来给她使用,她给我2000元的利息。到2019年7月左某还不出钱。我到达飞云贷把本金33200元还掉了。

20、肖列香的陈述、附报案单、提取笔录及照片、欠款确认书、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8年年底,左某以需要进货为由向我借信用卡刷,之前她能按时还,到2019年6月后左某就还不出钱,2019年7月2日左某以我的名义在达飞云贷上借款8000元,到现在达飞上的欠款已经有42565.12元。

三、证人证言及相关材料。

1、罗婷的报案及陈述、附报案单、银行交易明细、借条、还款证明书、聊天记录、欠款确认书。我是左某的员工,2018年2月26日左某以我的名义在达飞云贷借款1.8万元。之后我又用支付宝、美团等借款给她,至今左某还有8.8万元没有还给我。左某没有诈骗我,是正常的借贷关系,原谅左某。

2、徐义梅的报案及陈述、附银行卡交易记录、聊天记录、借条。证实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我总的借给左某144.5万,左某归还了91.5万,还剩53万没有归还。左某与人合伙开了一个代还信用卡的公司,她说借钱用于代人还信用卡。左某没有诈骗我,是正常的借贷关系,原谅左某。

3、徐菊花的报案及陈述、附汇款截图、聊天记录、借条、银行及微信交易记录。证实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6月14日我总的借给左某142.05万元,左某归还了75.05万元,还剩67万没有归还。左某向我支付了10万左右的利息。左某没有诈骗我,是正常的借贷关系,原谅左某。

4、王丽萍的证言。证实我与左某是很好的朋友关系。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之前,左某以经济紧张,需要钱周转为由陆续向我借款,还欠66万元没有归还。她给我转过25000元的利息。借钱时她没有告诉过我她的负债情况。我和左某之前合作开过一个咖啡厅。我听说左某和左某的房东、钏桥菊,开过一个小额信贷公司,左某和他人合伙开了一家帮人代还信用卡的公司。我不报案。

5、杨飞娥的证言。证实我与左某是朋友,从2017年开始我就陆续借给左某钱,她也每月向我支付3%-7%不等的月息。她一直付利息到2019年6月。2019年6月19日至8月左某向我借8.16万元还达飞云贷的借款。我一共借给左某120万元,收到左某支付的利息35万元。我不报案。

6、韦翠训的证言。证实我与左某是朋友,2019年5月左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我借款5万元。左某还以我的名义在达飞云贷上借款6万元给她。她还不出来,我就自己还了6万元,她一共欠我11万元。我不报案。

7、杨伟川的证言。证实我与左某是朋友,2019年1月19日至4月17日左某以我的名义在达飞云贷上借款5万元给她使用。她还不出钱,我自己还清达飞的5万元。我不报案。

8、徐海利的证言。证实我与左某是朋友,2017年左某以进货为由,向我借了6.8万元,至今没有归还。2012年至2018年我在左某的美容院上班,2018年后,左某的泉和美容院生意就慢慢不行了。我不报案。

9、梁学艾的证言、附提取笔录及照片、借条、银行交易记录。证实我和左某是朋友,我出于朋友关系借钱给左某,我不报案,也不追究左某的责任。2019年6月我借给左某20万元。同年7月我借给左某13万元。同年10月我借给左某2000元。共计33.2万元左某没有归还我。

10、杨丽梅的证言、附提取笔录及照片、借条。证实我出于帮助左某借钱给她,我不报案,也不追究左某的责任。2017年开始左某借我的信用卡刷了5万元,还有14000元没有还。2019年3月左某让我在分期乐上借22900元给她用,2019年6月左某还不出钱,我自己还完的。2018年至2019年8月,左某以我的名义在达飞云贷上借款,还剩2.4万元还不出来,是我还进去的。2018年10月我借给左某9万元,3%的月息,她付了五个月的利息13500元,还有8万元没有还给我。我们对过账,左某还欠我16万元本金没有归还。

11、张冬梅的证言、附营业执照、左某违规问题通报、许可协议、左某使用客户额度的明细表、员工花名册。证实我们公司负责达飞云贷的推广,左某之前在公司上班,因为左某违规操作使用客户资料,办理达飞云贷的授信,并使用客户的授信贷款出来自己使用,被公司开除。左某使用27个人的授信,总的贷款90.44万元,到目前没有还清。

12、钏桥菊的证言。证实左某原来是我弟弟钏桥光的妻子。2018年初,左某说她有很多做生意的朋友,让我投钱给她去投资,每个月都有收益。一直到2019年6月我陆续投给她32万元,收到她给我的收益25万到27万元。2018年3月至2019年7月我同学李淑珍也陆续转给我70万元投给左某。左某一直按月息5%付给我收益。2019年9月左某资金出问题,才没有按月转给我钱。一共投了102万元本金。左某出事后我才知道左某欠别人钱的事。

13、钏桥光证言。证实左某是我的前妻,我们于2011年结婚,2019年9月离婚。左某2015年在兴盛桥开了一家美容院到现在,2019年又将一楼装修后开成咖啡馆。听左某说美容院一年有5万到10万的收入。因为装修美容院左某还向我母亲借了10万元,到现在没有还。左某用着我的两张信用卡,额度都是1、2万元,都是她自己刷了之后还进去。2019年,左某说她欠别人7、80万,我母亲还拿了20万元给她去还钱。左某和我的名下近四年都没有购买房产和投资。

14、赵权的证言。我是左某的弟弟,我家四口人,2007年左某在大理打工卖化妆品。2008年后一直到2018年我在西藏打工,不知道左某在下关做什么。我和左某没有经济往来,左某也没有向我及父母转过钱。

四、书证、物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证实张晓丽于2019年11月7日报案,同月10日立案。杨三妹案于2019年12月5日在工作中发现,同日立案。朱亚丹案于2020年2月11日在工作中发现,同日立案。段祖叶案于2020年2月12日在工作中发现,同日立案。王洪芳案于2020年2月16日在工作中发现,次日立案。杨某2、李某2案于2020年2月17日在工作中发现,同日立案。肖列香案2020年2月18日在工作中发现,同日立案。同时还受理了杨银凤、张梅、赵某、罗婷、赖广巧、赵映芳、吴某、李某1、周明超、沈丽娟、赵雄彦、茶亚敏12人的报案。

左某于2019年11月10日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于同日12时许到大理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2、被告人三面照片、户口证明。证实左某的体貌特征及自然身份情况。

3、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2019年11月10日,民警从左某处提取并扣押蓝色华为牌手机一部、黑色笔记本一本、银行卡三张、信用卡一张。2020年4月17日,民警提取左某使用手机微信号中微信交易明细证明及电子版。

4、刑事控告书、谅解书。证实2019年9月3日,徐菊花、徐义梅、张晓丽、施红中、赵映芳出具控告书,左某以归还信用卡及急需用钱为由,许诺高利向几人骗取借款。几人得知左某骗取的金额高达500多万元,请求依法追究左某涉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并追回受害人的合法财产。

2019年11月18日由金桂珍、梁学艾、王小燕、王丽萍、王伟、徐义梅、徐菊花、金菊芬、赵雄彦、自姝潼、杨丽梅、罗婷、徐海利、杨飞娥出具谅解书,声明左某与几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属于朋友之间相互信任、你情我愿的一个正常借贷关系,不是诈骗,有几人左某支付的利息超过借款本金,请求调查了解,愿意原谅左某。

5、左某名下银行卡信息查询、交易流水情况。证实左某名下工行银行卡(尾号5399)、农村商业银行卡(尾号7470)、工商银行卡(尾号9927)及建行银行卡(尾号6754),其中工行银行卡(尾号5399)的交易流水中有转出到左某前夫钏桥光的姐姐钏桥菊的账户多笔资金的情况;建行银行卡(尾号6754)中有多笔从该账户内转出多笔款项至其前夫钏桥光的三个银行卡账户的情况,经统计约30万元。

6、左某向钏桥菊出具的借条4张、钏桥菊工行银行卡(尾号6913)流水。证实左某出具给钏桥菊四张借条,2018年9月1日57万元;同年12月1日45万元;2019年6月30日39240(达飞云贷);同年7月15日44360元,共计110.36万元,银行流水证实与左某资金往来的情况。

7、左某投资达云飞贷情况。曲靖市朝成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出具,左某于2019年7月19日借款两笔共4.4万元,尚未还款;从2018年至2019年投资1.05万元。

8、调取证据通知书、回复、附相关交易合同复印件。证实经向大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大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创新工业园区分中心查询左某、钏桥光、钏安淇、钏桥菊、钏辰、杨福秀、钏述、赵权、赵国精、左元芳十人名下购买房产情况,两中心均回复,以上十人在该辖区内未查询到不动产登记信息记录。经向大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旅游度假区分中心查询左某、钏桥光、钏安淇、钏桥菊、钏辰、杨福秀、钏述、赵权、赵国精、左元芳十人名下购买房产情况,该中心回复钏桥光、钏桥菊名下的三套房产在2011年11月29日转让他人。钏述持有大理市房权证大字第**、99××43号房产证,大国用(1999)字第××号土地证,房产面积分别为613.52㎡、338.79㎡,土地面积为780㎡。其他人未在该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五、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2019年11月28日,大理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对左某的华为手机进行电子数据提取并制成光盘。

六、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我从2012年开始在大理市家美容院,之前叫自然美美容会所,2015年换成罗马皇室,2016年叫泉和国际美容会所至今。因开美容院需要资金,我开始大量向朋友、亲戚借款,大部分都支付高额利息。现在我欠下的债务大约有500万左右,其中400万是有利息的。刚开始做生意时,借了60万元用于投资,之后生意不好,处于亏损,我就用后面的借款来支付前面借款的利息和本金,由于利息太高,所以债务就越滚越高,我借款还本付息都是通过银行转账。

我所有的债务及还本付息情况,2013年我在丽江老家借了30万元,2014年又借了70万,月息都是2%,两笔钱的利息大概支付了70万,本金2017年已全部归还。

2016年6月我找杨云凤借了40万,月息5%,2016年年底我又找杨云凤借了35万,月息是5%,2018年找杨云凤借了30万,月利息是10%,2019年1月我还给杨云凤20万的本金,2019年5、6月我又还给杨云凤20万的本金,到2019年7、8月我又还给杨云凤46万,到现在我还欠杨云凤本金29万,从2016年6月开始到2019年5月我每月都按时付利息给杨云凤的,我总的付给杨云凤大概205万。

2017年我找赵某借了30万元,月息3%,利息支付到2019年的7月28日。

2018年我找金桂珍分五次借了45万元;月息6%,一直支付利息到2019年8月。2019年4月我找金桂珍借了10万元,利息每天1000元,我支付利息到2019年6月。

2017年至今我找杨飞娥陆陆续续借了还,还了借,到现在连本带利我还欠她180万元,杨飞娥借款月息都是5%。

2018年10月我找自姝潼借了48万元,月息5%,本金我还了6.5万元,利息一直支付到2019年6月。

2018年我找施红中借了20万元,月息5%,2019年5月连本带息全部还完,2019年6月14日,我又找施红中借了20万元,月息5%,7月的利息1万元被他扣除,8月、9月的利息没有支付。

2019年3月到6月,我总共向徐义梅借了64万元,按天支付利息,利息总的支付了116460元,还有本金52万没有归还。

2019年4月到6月,我找徐菊花借了77万元,按天支付利息,我还了本金10万元,剩余67万元未归还,利息总共支付了212970元。以上这些就是我全部所欠朋友债务的还本付息的情况,上述借款除了用于经营美容会所,还用来支付借款利息。

我还找我的员工借过钱,我让她们从达飞云贷APP借钱出来,然后把钱借给我。其中罗婷利息、本金、质保金大概2万多元,曲金花大概2万多元,罗致静大概2万多元,肖列香大概2万多元,杨丽梅大概2万多元,左致艳大概3万多元,张莉大概3万多元,沈晓梅大概2万多元,赵雄彦大概2万多元。还有周鹏、王丽兵、杨某1、田兴莹、杨飞林等人在达飞云贷上帮我贷款。我原来是达飞云贷的业务员,为了完成业务我让我的员工都注册,后来美容会所经营需要资金我就让员工从达飞云贷借钱出来给我,钱被我用于支付达飞云贷的利息及被我应急花了。

2016年12月我陆续找袁跃军借钱,借了又还,还了又借,大概40多次,2019年10月28日我与袁跃军在大理市法院打官司的时候,根据银行流水,他转给我240多万,我转给他330多万。

2018年9、10月,我跟杨丽梅借款9万元,月息3%,钱还给杨飞娥了,我还过杨丽梅1万元的本金,利息付到2019年5月。我还让杨丽梅使用她的信用卡、借呗、达飞云贷帮我支付过店里的开支,大概8万元。2019年10月我给杨丽梅补了一张16万的欠条。

2016年我找我的员工张梅借了5万元,月息5%,2019年2、3月我又找张梅借了5万元用于咖啡馆装修,月息5%,达飞云贷张梅帮我贷了3万多,钱被我拿去付别人的利息,张梅还在借呗、美团上帮我借过,具体数额我不记得了。

2018年12月我找张晓丽借钱,她帮我刷了18万的信用卡,分6期还,每期还32000多元,还了5期,到2019年5月我又找她借钱,她又用信用卡刷了11万给我,到2019年7月,我没有钱还她的信用卡,刷卡的钱被我用在店里。

2019年5月我在云鹤路开美容院,就找李某1借了10万元用于装修,月息5%,钱被我用于装修和付房租,利息付到2019年8月。

2017年底,因为我要付别人利息,我跟钏桥菊借钱,每次都是借了还,还了借,月息5%。钱基本用于店里面的开支,还有还别人的利息,到现在我还欠钏桥菊110万的本金,利息付到2019年5月。

我还向朱亚丹借了35万元,向前夫钏桥光借了20万元,向前婆婆借了大概35万元,这三笔没有利息,也没有还的。

2016年以后我欠别人多少钱我不知道。借钱时我都是说需要还信用卡、店里需要周转。借到钱以后,我将借来的钱用于店里周转,还之前借钱的利息及本金还有开新店。我在向别人借款时,没有向别人说明我的负债情况。我现在的经营情况是在云鹤路上开着一个美容院、一个烧烤店,还代理着一个内衣品牌的微商,我还做着刷脸支付的业务。我没有存款,没有房产,有12000元的理财产品,没有股票、基金及投资商业保险。2019年9月2日我与前夫钏桥光离婚。奥迪Q3是我前婆婆购买在我名下的,但车子已经被法院保全了。我没有向我的亲戚、朋友或者其他人转钱。

我不能归还欠款,是因为我借来的钱都还给债主了,我没有活动资金,还不了欠款。我没办法付给债主利息后,他们就到店里闹,导致我的咖啡店没有开,美容院也受影响,还有就是利息太高,欠款太多。我还给债主的钱,来源有店里的营业款,也有借来的钱。这几年生意越来越难做,我还要不断的借钱,是因为我只有借后面的钱来支付前面的利息,然后再向前面的人借钱,把店撑下去。我认为我只是借钱还不了,并没有诈骗。借款直接转账给我的占一半,在我店里面刷卡的占一半。我借款的用途就是哪里急需哪里用,大多数都是用于偿还债务。我每月需要支付多少利息我没有算过,我开店做生意的利润我也没有算过。但开店的利润是不足以支付我需要支付的利息。我除了找个人借款外,也向金融机构或贷款平台贷款,我在阳光保险贷了5万元,还有1万多元没有还完;拍拍贷贷了2万元,没有还;曲靖商业银行贷了25万元,还有67000元没还。

我一共开过三个美容院,都叫泉和国际美容会所,第一个是2013年12月在兴盛桥北,王小燕和我一起开的,每人占50%的股份,硬件投资一百多万元,我、王小燕每人五十多万,之后品牌升级加盟费等都要投进去钱,具体投了多少不记得,这个店的盈利情况还是比较好的,每个月的流水在5万到50万不等,每个月的利润占流水的30%左右,大概一年流水一百多万元,纯利润三、四十万元。第二个店是2018年6月在苍山路上转让过来的店,李英投了5万元,我自己投进去大概20来万元,由于生意不好,亏了大概30来万。2019年1月31日我把店铺搬到云鹤路上,每月的利润也是一万多元。2019年3月我还在兴盛桥北的美容院一楼装修经营了一间咖啡店,当时投进去大概20多万元,基本都是借钱来投进店铺里面,盈利的钱就用来还利息。

我和钏桥光有资金往来,是因为钏桥光有两张信用卡一直都是我在使用的,一张额度15000元,一张额度22000元左右。我用了之后再还进去。

我在2016年到2019年期间借钱的主要用途,小部分是经营的美容院投资,大部分是用来还借钱的利息,因为利滚利,就越借越多。我在已经无力偿还欠款的情况下,还不断的向其他人借钱并且许诺支付利息,当时我自己想的是先找他们借钱,把借的高利息的钱先还了,之后再慢慢的把后面利息低一点的钱还上。

七、银行流水、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向各银行调取涉案人员的银行流水明细。经云南泰庆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在2014年2月16日至2019年9月期间,左某收到张梅等34人的资金金额为15270405.96元,转账支付给张梅等34人的资金金额为28017832.33元,差额12747426.37元是左某转出金额大于收到的金额。其中:有8个人转给左某的资金大于收到左某转入的资金(李某1、罗婷、吴某、李某2、赵某、杨某2、徐菊花、钏桥菊);报案人杨某1未见相关银行流水记录;有25个人转给左某资金小于收到左某转入的资金(25人分别是张梅、杨银凤、段祖叶、茶亚敏、张晓丽、肖列香、赵映芳、朱亚丹、王洪芳、赖广巧、沈丽娟、赵雄彦、杨三妹、周明超、杨丽梅、梁学艾、徐义梅、唐梅、杨艳霞、田兴莹、邱春娣、李俊荣、王丽萍、杨飞娥、韦翠训)。

来往资金大于左某还款的8个人的资金分别如下:

1.左某收到李某1转入资金10万元,左某转给李某11万元,差额9万元。用途和流向为转给报案人25200元;转给不是报案人50150元;转给左某本人账户1700元;取现资金5000元;无法确定资金流向的17950元。(2019.5.25-2019.9.8)

2.左某收到罗婷转入资金543816元,转给罗婷286461.4元,差额257354.6元。用途和流向为转给报案人108200元;转给不是报案人298966.91元;转给左某本人账户74687.90元;采用第三方平台支付的消费等用途50220.46元;无法确定资金流向11740.73元。(2016.5.13-2019.8.8)

3.左某收到吴某转入资金20万元,左某转给吴某10.5万元,差额9.5万元。用途和流向为转给吴某10.5万元、无法确定资金流向9.5万元。(2019.4.21-2019.4.29)

4.左某收到李某2现金18万元,扣除利息3万元,实际收到现金15万元,2019年9月左某现金支付给李某21.7万元,差额13.3万元。用途和流向因15万元是现金,无法确定资金流向和用途。

5.左某收到赵某转入资金63.08万元,转账给赵某603637元,差额27163元。用途和流向为转给报案人176800元;转给不是报案人345730元;转给左某本人账户2900元;采用第三方平台支付的消费等用途的资金59766元;无法确定资金流向的金额为45604元。(2016.12.1-2019.5.28)

6.左某收到杨某2转入资金46481元,转给杨某2资金44122元,差额2359元。用途和流向为转给报案人5000元。(2016.2.6-2019.6.29)

7.左某收到徐菊花转入资金1011360元,收到徐义梅账户代徐菊花转入100000元,转账给徐菊花921930元,差额189430元。用途和流向为转给报案人417688元;转给不是报案人453849.14元;采用第三方平台支付的消费等用途的资金17772元;无法确定资金流向的金额为222050.86元。(2019.4.2-2019.8.11)

8.左某收到钏桥菊转入资金3541840元,转给钏桥菊2919485元,差额902055元。用途和流向为转给报案人1521992元;转给不是报案人1030777元;转给左某本人账户61400元;采用第三方平台支付的消费等用途的资金357816.19元;取现5000元;无法确定资金流向564854.81元。(2014.2.19-2019.7.30)

八、补充材料。

1、情况说明。司法鉴定意见已经告知34名被害人。配合对鉴定意见进行补充说明、递交说明材料的有赖广巧、赵某、罗婷、钏桥菊、徐义梅、徐菊花六人。

2、赖广巧补充陈述、附情况说明、借条、银行交易明细。鉴定意见中统计的我和左某的资金往来数额,我没有异议。但因为左某用我的信用卡刷出去,但她还进来的是她用自己的卡转进来的,所以才会左某转给我的比我转给她的多。加上我自己还进达飞的3万和信用卡的2万元,左某总的还欠我10万。附情况说明、交易记录及说明、借条及说明,印证其陈述。

3、赵某补充陈述、附说明、银行交易明细。我对鉴定意见中统计的金额没有异议,但是左某用我的信用卡刷出去的52000元没有统计进去,钱都是我自己还的,实际上左某还差我35万元本金。

4、罗婷补充陈述。我对鉴定意见中的我和左某之间的资金往来我没有异议,但是我与左某之间的流水并不全是债务往来,其中有左某转给我的工资,我转给左某客户消费的钱,左某转给我客户的退款这些,还有左某刷我的信用卡和达飞云贷上的借款,我自己还进去的钱。实际左某还差我88000元。

5、钏桥菊补充陈述。左某现在还欠我大概有1103600元的钱没有还,其中70万是李淑珍通过我借给左某的,剩下40万是我自己借给左某的钱。我一共收到利息大概30万元左右,包括李淑珍通过我借给左某钱的利息。

6、徐义梅补充鉴定申请、附借条、银行交易明细。左某支付给我的资金金额大于我转给左某的金额,是因为左某从2019年4月4日开始多次刷我的信用卡共计238955元。因左某无法还款,是我本人归还的。左某实际还欠我53万元,申请补充鉴定。附借条、银行流水、刷卡记录。

7、徐菊花补充鉴定申请、附银行交易明细、转账记录、借条。左某支付给我的资金大于我转给左某的金额,是因为左某从2019年4月2日至6月20日刷我的银行卡转账91万元,左某还欠我67万,申请补充鉴定。

原判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左某以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行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常借贷,不构成犯罪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9年后原审被告人左某在欠下高额借款已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隐瞒自身的债务状况、虚构借款用途,向李某1、吴某、李某2、赵某、杨某1、杨某2等人借款,并将大部分借款用于支付他人的利息,致使六名被害人损失370182元的事实成立。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同时查明:原审被告人左某于2019年9月6日主动到大理市交待了其借款的主要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自己用于借款和归还借款本息的两个银行账号。2019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对张晓丽被诈骗一案立案调查,同日左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于12时许到大理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左某为生产经营和生活,通过支付高额利息借款,逐步形成巨额债务,左某在明知资金状况恶化,以自己的生产经营已不能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隐瞒真实资金状况,虚构借款用途,继续许以高额利息对外借款,致使被害人基于左某虚构的事实而对左某负有巨额债务的客观情况产生错误认识,继而对各自的财产做出处分。左某“拆东墙补西墙”将之后的借款大部分用于归还前面借款本息,其主观上对能否履行借款合同持放任态度,客观上左某“借旧还新”的行为也导致其根本不具备履行还款合同的能力,最终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左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左某虽然辩解其行为属于民间借贷,不构成犯罪,但其辩解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认定。左某因生产经营和生活借款,部分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和生活,但大部分用于归还之前借款本息,故其犯罪动机、主观恶性及赃款流向均区别于其他诈骗犯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并处罚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遗漏自首情节的认定,导致量刑不当,应当予以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左某提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行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常借贷,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20)云2901刑初44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左某犯诈骗罪的定罪及第二项。

二、撤销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20)云2901刑初44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左某犯诈骗罪的量刑。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0日起至2023年11月9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建华

审判员  高 翔

审判员  和银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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