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3〕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王芳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邬某原系男女朋友,后因故分手。2022年2月至同年6月期间,张某因自身经济原因,先后虚构自己受伤、亲戚及家人生病住院等理由,并使用二个微信号编造“医生”与自己的聊天记录获得邬某信任,先后骗取邬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后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消费。
2022年7月28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审理过程中,张某与被害人邬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邬某的陈述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人韩某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协议书及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调取的户籍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认同公诉机关认定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同时提出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退赔协议并取得谅解,二人关系特殊,主观恶性较小,结合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继续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张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巍
审判员舒平锋
人民陪审员吕旭平
二О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陆治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