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23]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李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起,被告人李某添加被害人谭某为好友,通过冒充女性,使被害人陷入网恋的错误认识。自2020年12月起,被告人李某以各种理由向被害人谭某索要钱款。至2021年7月,被害人谭某共计向被告人李某转账80余万元。
2022年2月18日,被告人李某在云南省个旧市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谭某的陈述,银行流水、微信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口基本信息、办案说明,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基于上述量刑情节,提出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结合其到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2月18日起至2033年8月1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后发还被害人谭某,不足部分责令退赔;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沈衡之
人民陪审员刘利
人民陪审员吴爱华
书记员温丽云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